索引号: 8004-/2023-0913003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西盟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时间: 2023-09-13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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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财政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此页无正文)  

  

  

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 22     

  (此件公开发布)

  

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 )和省、市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的健康质量,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县县情,特制定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全县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统筹使用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确保补助经费能落实到营养改善计划的膳食生活补助中。  

、实施范围和标准  

在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标准按《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供餐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33 )执行,其中: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全县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1000元。  

三、管理体制  

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体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机制,会同教体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改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体部门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供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体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体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各乡镇政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宣传动员教育工作  

四、供餐管理  

(一)全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私人,个体经营。  

(二)结合西盟实际,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应提供完整的营养餐,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三)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2.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优先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3.落实学校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教师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标准为5/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五)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1.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2.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3.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六)加强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1.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5.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七)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2.从业人员应落实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3.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使用。  

1.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营养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生活补助必须按照打卡形式补助到家庭困难学生,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3.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二)资金监管。  

1.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指导各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要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采购管理  

(一)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根据西盟县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根据县级实际情况分析研究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西盟县产投公司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确定采购方式。  

(三)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由统一委托的西盟县产投公司采用符合实际的采购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四)规范合同管理。  

1.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教体局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五) 加强履约验收。  

1.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各学校应结合实际,指导采购人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2.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3.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七、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一)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的营养健康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应通过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系统按时报送并核查监测数据。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供餐质量、学生营养状况等日常监测、评估和指导。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综合分析当地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四)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明确课时安排并落实有关学时要求。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五)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各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设烹饪小课堂,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六)强化感恩教育。各校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效果,让受益学生和家长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农村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心;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八、应急事件处置  

(一)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政府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二)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教、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三)教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部门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体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九、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二)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各学校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各校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  

(四)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  

(五)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的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取有关监控视频;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教部门应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  

(七)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2.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食堂工作人员福利、补助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3.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4.采购伪劣食材、质量不达标、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5.食堂违规变相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6.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关要求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各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营养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初中、中心学校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学校、供餐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向社会公示;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严禁克扣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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