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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县 河沙、碎石、毛石等建筑材料资源税 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0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 《西盟县河沙、碎石、毛石等建筑材料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西盟县河沙、碎石、毛石等建筑材料资源税 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完善征管措施,切实做好资源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盟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而建设单位和个人(甲方)为总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 代收代缴义务人收购建筑用河沙、碎石、毛石等应税建筑材料,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0.1%代收代缴资源税。 第四 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取得建筑安装收入的同时代收代缴资源税。 第五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方)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律按综合税率5.34%和5.22%一并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和资源税。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资源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四)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期限为在支付工程价款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税款,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相关的资源、报表。 (五)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要建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项。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 (二)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解缴已扣税款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人代缴税款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其他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税务机关按扣缴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盟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税务 征管△ 通知
出处:西盟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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