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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西盟佤族自治县三佛祖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06〕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三佛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并报经思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思府规登〔2006〕2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三佛祖自然 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西盟县三佛祖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保护区的范围是:北纬22°44′—22°49′至东经99°26′—99°29′之间,四至界线:东至哈密箐,南至老寨丫口,西至小马散山脊,北至1968高程点,保护区总面积1375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1036公顷,实验区面积339公顷。 第四条 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归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资源; (四)组织或者参与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五)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六)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在乡(镇)按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内除现有的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的设施必须严格管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扩建和改建为有污染的项目设施。 禁止在佤山天池和马散水库的径流区80米以内新建任何项目设施。 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保护区管理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佤山天池、马散水库和其它水源取水; (二)在佤山天池和马散水库周边造田及其他污染水质和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在佤山天池和马散水库炸鱼、毒鱼、电鱼、网具捕鱼和捕杀候鸟、水禽、蛙类及其他破坏水生动植物的行为; (四)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或者掩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向佤山天池和马散水库内抛弃瓶(罐)、食品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六)在佤山天池和马散水库游泳、洗澡、洗衣物和使用机动船; (七)砍伐林木、毁林开荒、野外用火及猎捕野生动物; (八)开山炸石、取土、采砂、开矿等活动。 第八条 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照、录像等活动。 第十条 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科学考察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或破坏核心区生态环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林业 保护区 管理办法 通知
出处:西盟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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