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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云府登378号
第 9 号
现公布《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不断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普洱市人民政府设立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普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市内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审批、登记办法,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和第3号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普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为1名;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八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对全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十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一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二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参加单位。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三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委、办、局和市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普洱市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普洱市主管机构; (五)经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上述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市外或者在市内的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 (一)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且未解决的; (三)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员有争议且未解决的; (四)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州、市科学技术奖的; (五)“三废”排放不达标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十七条 被推荐但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八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九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完毕后,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条 参与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区)的科学技术奖,由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区)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普洱市市直各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11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颁发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出处:普洱市信息公开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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