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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佤族 自治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发〔2003〕 4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西盟佤族自治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西盟佤族自治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安置改革实施意见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我县社会发展不均衡,服务行业滞后,就业门路狭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精减,使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带来新的困难,因此,改变传统的计划安置方式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为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改变由计划安置向市场选择、自谋职业转变,拓宽用人渠道,促进人才交流,根据《思茅地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实施意见》(思署发[2003]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依据,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深化安置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工作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通过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改革,按照省政府“三步走”的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实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最终实现以“自谋职业为主,其他就业形式为辅”的安置目标。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十八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 (二)《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就业安置,扶持就业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多渠道进行安置。第十八条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三)优惠政策 1、符合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金融、税收、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户籍、城建、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自谋职业的伤残退役士兵,除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外,享受在乡抚恤待遇。 3、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农村退役士兵,除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外,享受正常回乡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四、改革办法 (一)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范围:入伍时具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村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由本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由本人和家属签字或盖章。 2、审批表经县安置办审查,民政局长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由县民政局长代表安置办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4、由县安置办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和领款凭证。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和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补助标准 1、根据思署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基数为1.5万元,按照服役期每超期服役一年加发1000元补助金。 2、自谋职业的复员士官经济补助在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数上,自第三年起每年加发1500元补助金;部队精简或撤并服役期达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以半年计算。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应安置的转业士官自愿实行自谋职业的,在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基数上自第三年起每年加发2000元补助金。 4、驻藏、驻港、驻澳部队,艰苦地区的退役士兵,女兵以及参加过战斗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凭档案记载和有效证件加发应领补助金基数的5%。 5、自谋职业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加发应领补助金的标准为(以基数计算):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立功受奖者计1次以最高等级增发。 (4)自谋职业的伤残退役士兵加发应领补助金的标准为(以基数计算):因战二等甲级增发30%;因公二等甲级增发25%;因病二等甲级增发20%;因战二等乙级增发10%;因公、因病二等乙级增发7.5%;三等甲级增发5%;三等乙级增发3%。 (四)补助经费来源 1、按照省政府88号令和《西盟佤族自治县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征收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根据省政府88号令和思署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上级给予补助。 五、主要措施 要实现自谋职业的安置新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现就需要解决好的思想认识、政策法规、优惠政策、扶持经费、跟踪服务等系列问题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识是否到位,是决定自谋职业安置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安置部门必须首先解决认识问题,并根据政策规定大胆实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安置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得到社会和安置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省政府云政发[2002]151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强化措施,抓好优惠政策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又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安置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地委、行署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四)完善机制,做好自谋职业安置改革工作。安置部门在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改革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为退役士兵提供技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咨询等方面服务,使他们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就业。 (五)加强领导,保证全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顺利实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通过安置工作改革,切实解决好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把安置改革作为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单位的考核内容,对完不成改革任务的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单位。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安置改革△ 实施意见 通知
出处:西盟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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