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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西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时间: 2017-12-27
名称: 西盟县加强建筑服务业营改增后税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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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加强建筑服务业营改增后税源

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建筑服务业税源管理,确保我县建筑业务营改增后税源不流失,同时也为了减轻项目中标单位管理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西盟县加强建筑服务业营改增后税源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西盟县实施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参与工程投标的企业须为在我县注册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或参与工程投标的企业须在我县成立具有法人资质的全资子公司,且授权该公司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并在我县开具发票。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西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配合落实。

二、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与工程中标单位及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必须特别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中标单位授权子公司负责接收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并缴纳与之有关的一切合法税、费。子公司向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原合同项下中标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工程中标单位和子公司共同行使和承担;三方协议签订前,工程中标单位已经实际履行的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子公司均予认可,并同意与工程中标单位共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提示中标单位须在西盟县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并在我县辖区内开具工程发票,依法向西盟县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设单位(含委托代建单位)向西盟县辖区外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认真查验是否取得西盟县国、地税机关开具建设项目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予付款。

四、2017126日前已招标的项目,可持续履行原定协议或选择执行本文相关规定,选择本文规定的,应按上述规定补签三方协议。

五、本规定自2017126日起执行,至2020125日止。

 

 

 

西盟佤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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