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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加快建设特色生物、清洁能源、现代林业、休闲度假养生“四大产业基地”,加快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智能产业“四大新型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普洱市外来投资者投资下列重点领域: (一)特色生物、现代林业、旅游休闲度假、绿色工业和信息化、商贸物流、高原特色农业、养老养生(医养结合)、金融服务、文化体育产业; (二)开发区、产业园区、飞地经济园区建设; (三)高科技新兴技术产业。 本政策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除依法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鼓励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同时适用,如本政策与现有市级产业发展政策内容交叉则按最优惠办法执行。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入园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普洱工业园区每亩工业用地价格不高于8万元,各县(区)工业园区每亩工业用地价格不高于5万元。对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全额缴纳土地价款的入园企业,如用地价格高于上述标准,由市、县(区)工信部门考核后分两部分返还:一是项目竣工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则将该用地高于价款的50%奖励企业;二是企业投产后,产值、税收达到约定的,将该用地高于价款另外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信息化产业项目用地,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建成投产后,参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50%的比例以扶持产业发展方式分3年扶持企业。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可以按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工业用地可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 第八条 对入园企业,可为其提供“订单式”标准厂房。鼓励金融单位、大型企业(集团)、社会组织和其他投资机构参与园区开发建设,建立“园中园”。附加于工业用地出让收入中的各类规费和基金,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一律取消。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用地使用权。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普洱市“四大基地”、“四大新型产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缴纳。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投产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县(区)留成部分,作为财政专项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前5年全额扶持企业,后5年减半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 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改基金、安全文明措施费等有关规费依程序申请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在普洱投资旅游休闲度假养生产业、特色生物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现代林业、商贸物流产业、绿色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每亩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解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5年之内,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市、县(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对年度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名列全市前十位的外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的1%给予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洱设立分支机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引进保险业、证券业等机构在普洱设立分支机构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新建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需为《云南省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确认品牌),建成营运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对投资民居客栈达到5星级、4星级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 第十六条 引进企业创建旅游景区被评为5A级的给予奖励600万元、被评为4A级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投资项目,除享受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更加优惠的“一事一议”政策: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普洱市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总部经济企业、飞地经济园区项目; (三)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普洱市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普洱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五)建设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精品度假酒店项目(需为《云南省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确认品牌)。 第十八条 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后,投资者或项目引进单位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提出纳入“一事一议”项目的申请;市招商委组织召开评估认定会议,对项目类别、产业层次、投资规模、带动作用、项目效益、节能环保水平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是否纳入“一事一议”项目书面答复投资者或项目引进单位。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项目建设达到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后,由投资者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申请,经市招商委抽调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核意见兑现。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条 普洱市着力打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营造亲商安商的投资环境。 第二十一条 普洱市坚持“服务是第一要素、服务是第一资源、服务是生产力”的理念,采取“一站式”办公、“全程式”“一条龙”“保姆式”服务,全面施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限时办结”等服务方式,全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绿色服务通道”。 第二十二条 普洱市实行市级领导挂钩联系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个项目,一个联系领导、一个牵头单位的工作责任制。由项目要素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国土、林地、环保、水保等要素报批工作,全面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普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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