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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西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时间: 2018-03-08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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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县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17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现将《西盟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盟县人民政府

                         201724

 

 

 

西盟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到村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根据《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 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5万元(含)以下,期限3年(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负责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以及资料收集、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好、有拖欠银行贷款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户不予放贷。

第五条  小额信贷必须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脱贫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  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授贷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七条   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

第八条   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由乡镇、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户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风险担保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县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担保基金,按照承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担保基金。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按季或年填报《XX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汇总审批表》,由乡镇审核,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审批后,报县政府审定兑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其脱贫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西盟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初审。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对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脱贫产业等,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联合审查组审核。

第十三条   贷款审核。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在接到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的初审(没有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由村委会、社区初审),再由乡镇挂包村的责任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组织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核,各乡镇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贫困户按相关要求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发放。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小额信贷贷款户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后,由乡镇、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承贷金融机构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按用途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贷款回收及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   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社区)对到期贷款提前书面通知贷款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10天通知,二年期以上贷款提前20天通知。

第十七条   乡镇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

第十八条   当逾期金额超过担保基金的20%及贷款逾期率超2%(逾期率=逾期金额/扶贫小额贷款总余额*100%),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逾期金额为担保基金的10%(及以下)或逾期率下降到2%后,稳步投放。

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若发生损失,风险承担比例由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及承贷金融机构双方共同商定。

发生贷款损失的经放贷双方共同计算后,允许承贷金融机构从担保基金账户按承担损失比例扣划资金代偿小额信贷贷款拖欠本金及所衍生的罚息。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小额信贷担保基金承办机构在承贷银行开立担保金账户存入相应比例的担保基金,用于为承贷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行专款专用(最大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存入担保资金总额的10倍)。

第二十条   乡(镇)负责当年度预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调查、测算,制定小额信贷计划,并将计划按要求及时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安排下达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投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扶持力度。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办负责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制定落实,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担保基金账户管理,风险代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西盟县支行负责落实年度扶贫再贷款计划规模,推动承贷金融机构扩大小额信贷贷款发放规模,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贷款统计监测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对接县扶贫办落实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规模,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县农业局、茶叶生物资源办公室、县林业局、承贷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安排。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项目办、财政所、经管站、农科站、林业站、村委会(社区)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审查组,负责完成本乡(镇)小额信贷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搞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摸底,负责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承贷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六条   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户,由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乡(镇)负责人、村干部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清收不力造成呆账的,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乡(镇)相关领导(挂包村责任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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