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64/20231122-00001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西盟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时间: 2023-08-28
名称: 普洱市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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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普洱市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一)中介招商奖励对象:指引进市(境)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实体经济和工业经济项目,发挥关键作用,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自然人。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代理招商补助对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受市投资促进局委托,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目标企业对接洽谈、邀商考察和投资促进等工作的机构及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引进项目符合国家和普洱市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项目资金属境内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且资金已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普洱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 (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中介招商奖励: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中介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二)代理招商补助:对经市投资促进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的境内外招商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委托招商及咨询服务,每年给予3—30万元代理招商补助。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奖补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自2021年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投资促进局在年度预算经费申报时,根据本年度投资促进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估测算,提出预计兑现资金预算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4月底之前兑现上一年度中介招商奖励和代理招商补助资金。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中介招商奖励

奖励申报。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中介引资人主动申报或项目投资方推荐,将《普洱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报项目所属县(区)投资促进局。

县级初审。项目所属县(区)投资促进局对中介引资人的身份、项目合同、项目立项、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初审。

市级审查。初审合格后,由县(区)投资促进局报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网上公示。市投资促进局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拟奖励对象、项目、金额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市投资促进局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兑现拨付。经网上公示无意见的,由市投资促进局作出奖励决定并进行兑现拨付。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市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市投资促进局于每年4月前予以兑现上一年中介奖励,奖励款拨付至奖励对象单位或个人账户。逾期12个月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二)代理招商补助

代理招商机构凭与市投资促进局签订的《中介代理招商合 同》进行申报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六条  申报中介招商奖励时需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投资促进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洱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普政办发〔2015〕18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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