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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中课镇人民政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西中政行罚决字[2024] 01号 当事人:云南安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X 联系电话: 152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332603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24MA6PD27L31 经查,云南安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泓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项目合同,甲方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泓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为云南安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实施项目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砂石料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022年3月1日,云南安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场堆放砂石料和修建便道,地点位于西盟县中课镇永不落村四组,云南安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超审批范围使用中课镇永不落村四组林地堆放砂石料和修建便道,致林地改变用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经中课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对云南安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权属、森林类别进行勘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位置位于中课镇永不落村四组,经实地采用GPS卫星定位仪进行定位测量,用ArcMpa软件对面积进行计算,并与“西盟县2021年林草湿地综合监测数据”核对,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合计2079平方米,权属集体,森林类别商品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涉林违法线索移送函;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5勘验意见等。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事人的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云南安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2025年6月20日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79平方米(3.12亩),每平方米11元,共计22869元(贰万贰仟捌佰陆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课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00000003271021),地址:西盟县财政局(西盟县勐卡路035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课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违法行为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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