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盟佤族自治县新厂镇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西新行罚决字〔2026〕001号 当事人:XXX 地 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新厂镇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新厂镇XXXXX。 经依法查明,2026年3月10日,新厂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新厂镇XXXXX村民XXX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擅自焚烧竹蓬。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到实地核查,西盟县新厂镇锡矿厂一车间旁,地块中心坐标为: 东经:99°27′9.867″,北纬22°49′18.48″,发现有违规用火情况发生。过火林地面积0.08公顷(802.33平方米),过火林地经与“2025年省级下发最终林草湿标识成果数据”核对,该林地位于新厂镇XXXXX小地名叫“永土”的地方,林班:0033、小班:00112小班,林地权属:个人,林地类型:竹林地,林地保护等级:4级、事权等级:林地。X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农事用火。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位置图及照片;2.询问笔录(当事人);3.《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通告文件》、《2026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材料》等材料;4.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规定,构成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农事用火 行为;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63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经提醒主动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森林火灾,属于情节一般,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当事人的配合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本案中当事人XXX无证据表明是累犯,表示是第一次触犯林业法规,事发后能第一时间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查处,知错认罚态度诚恳,建议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现决定处罚如下: 1.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300元罚款,计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盟县新厂镇财政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新厂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
||||||||||||||||||||||||||
| 【关闭窗口】 |
下载Word
下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