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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西盟县班箐村永不落灰岩矿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含注销)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因矿产资源被压覆等情形需注销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权限办理辖区内采矿权注销登记业务的规定,经核实,“西盟县班箐村永不落灰岩矿”采矿权已经自行废止,且由于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废止后,未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附件:拟注销名单 西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6日 (联系人及传真:余佳维,8342077)附件 拟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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