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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西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时间: 2024-12-11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西综执城行罚决〔2024〕1号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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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西综执城行罚决〔20241

 

当事人:西盟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XXXXXXXX

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联系电话:xxxxx

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xxxxx

经查西盟XXXX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对西盟县勐卡镇永业村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属实。西盟县勐卡镇永业村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西盟XXXX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普洱xxxx有限公司于202397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项目编号为YC202308-31的《成交通知书》中载明成交价3937300.00元。西盟XXXX有限公司已取得《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西盟县勐卡镇永业村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西发改复〔202364号)、《西盟县勐卡镇永业村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总平面图1:50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西盟县20230701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22401170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云(2023)西盟县不动产权第0000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0829202300008号),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由西盟佤族自治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移送的《西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案件移交表》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1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22张,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该项目建设情况拍照取证。

3.《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综执城责改〔20241号),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时,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

4.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西盟XXXX有限公司和普洱xxxx有限公司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事实。

5.西盟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黄xx)、受委托人(谭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7.由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西盟县勐卡镇永业村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西发改复〔202364号)、《西盟县勐卡镇永业村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总平面图1:50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西盟县20230701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22401170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云(2023)西盟县不动产权第0000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0829202300008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除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外,已满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8.西盟县勐卡镇永业村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西盟XXXX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普洱xxxx有限公司于20239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166页,证明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款3937300.00元。

9.普洱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15000200)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53553539)、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企业资质证照和法人信息。

10.当事人主动提供的由云南融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检测结果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处理意见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第484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处罚款201000元(大写:贰拾万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盟县龙潭路241)二楼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XXXXXXXXXX1021),地址:西盟县财政局(西盟县勐卡路035。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1128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违法行为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西盟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综执城行罚决〔20241

 

受送达人

西盟XXXX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路35

送达人

 

 

送达日期

 20               

送达方式

(在处打“√”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受送达人或者

代收人(签名)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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