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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开放申请
公 告
根据云南省、普洱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及《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开放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开放申请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0日后除家庭成员中有享受西盟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再受理申请。
二、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根据《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西盟县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租住准入条件
1.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2.户口性质为西盟县非农业户口。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西盟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年度标准将结合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以县民政局公布的本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自有住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备注: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普洱市及西盟县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车辆登记(摩托车除外)。
6.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准入条件
1.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按户籍向所在地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①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②户口性质为西盟县非农业户口。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④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年西盟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但低于上年西盟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年度标准将结合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以县民政局公布的本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准。
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消费型车辆(摩托车除外),无10万元以上的营运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⑥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2.特殊群体。患有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烈士遗属、退役残疾军人、参战老兵、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特殊群体可申请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①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②户口性质为西盟县非农业户口。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④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
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18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⑥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3.引进人才。在服务期限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①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②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③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引进人才、紧缺人才招聘等方式招聘的人员。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
⑤在本县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一年以上。
4.无住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含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含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①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②已与工作驻地为西盟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确定劳动关系。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所登记机动车辆价值在18万元以下(以购车发票为准)。
⑤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5.外来务工人员。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①年满18周岁,持有西盟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③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
④在本县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一年以上。
⑤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西盟县城镇居民最低月收入,但低于西盟县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范围内无工商注册并实际经营,无车辆登记(摩托车除外)。
⑦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三、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未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已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离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子女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1、主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2并盖章,主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需要提供上一份备案的劳动合同;其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作收入证明。
2、主申请人自主经营的,手写工作收入证明(签字摁手印),并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提供上一份营业执照或备案的劳动合同;其他共同申请人自主经营的,手写工作收入情况说明(签字摁手印)。
(三)财产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车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
(四)婚姻情况证明
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不用提供。
(五)住房情况证明
西盟县户籍人员提供目前居住住房的租赁合同或借住说明,非西盟县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目前居住住房的租赁合同或借住说明。
(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申请人缴纳职工医疗或养老保险的,由缴费单位出具缴纳证明;西盟县主城区籍户申请人,由社区出具医疗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乡镇户籍申请人,由户籍所在乡镇社保中心出具医疗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非西盟县户籍申请人,由西盟县主城区所属社区出具在本社区缴纳医疗或养老保险缴纳的证明。
(七)其他材料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勐梭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租房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
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
(三)联合审核及公示
西盟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西盟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社区公示栏、西盟县住建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西盟县公租房轮候库待公开抽签分配,在进行抽签分配前,轮候人员暂以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四)分配
根据西盟县公租房房源情况,西盟县住建局适时进行公开抽签分配。家庭成员中有西盟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可优先分配。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西盟县房源情况,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申请两室一厅,其余人员只能申请一室一厅:
1、主申请人已婚带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成年学生)或已成年未婚子女也符合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家庭人口3人及以上;
2、主申请人未婚,但父母中有1人也符合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3、主申请人离异带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成年学生)或已成年未婚子女也符合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2、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3、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西盟县保障性住房。
4、实物配租家庭无故未参加配租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由西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我县公租房保障。
5、西盟县公租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在小区物业办公室交纳房租、物业费和押金。
六、配租后须知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西盟县住建局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公告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22时至2021年12月11日0时,公告期间如有疑问可到西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房产股)咨询,联系电话:0879-8342227。
此公告
西盟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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