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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应急罚〔2026〕执法 3号 被处罚单位:西盟坤宏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EBRAAHX0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邮政编码: 665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红飞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88759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3月16日,西盟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交办查处加油站涉嫌违法违规建设有关事项的函》称:“2026年3月9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对西盟坤宏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新建项目已建成2层站房框架结构,该项目涉嫌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展建设”。2026年3月18日上午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交办事项进行现场核查,西盟坤宏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建设工作,站房2层框架结构已建成,第3层框架正在架设模板,油罐池已完成混凝土浇筑并已填埋储油罐,卸油管道已铺设完成,罩棚2根立柱正在绑扎钢筋。 主要证据有《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交办查处加油站涉嫌违法违规建设有关事项的函》《现场检查记录》((西)应急现记〔2026〕执法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应急现决〔2026〕执法3号)、勘验笔录((西)应急勘〔2026〕执法3号)、现场执法照片6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西)应急询〔2026〕执法3号(第一次)、(西)应急询〔2026〕执法3号(第二次))、现场勘验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西盟坤宏加油站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复印件1份、《西盟坤宏加油站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西盟坤宏加油站安全预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不给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复印件1份、《新建加油站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监理日志》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经查,该加油站本年度内未因同类问题被处罚,当事人系首违,检查后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该情形属于“从轻”裁量档次。西盟坤宏加油站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05万元。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29,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西盟佤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 24081100000427XXXX,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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