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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应急罚〔2026〕执法01号 被处罚单位:西盟丰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757167822A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西盟新县城 邮政编码: 665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相华 职务: 董事长 案件基本情况:2026年1月14日,西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推送的举报称:“1.西盟丰华加油站加油员未穿戴防静电鞋;2.加油区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举报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调取2026年1月9日前后监控视频录像,通过调查:1.该加油站1名在岗加油员未穿着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举报情况属实;2.加油区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举报情况不属实。加油员未穿着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其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作业区人员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不符合AQ 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举报办理单》(SM32601090020)、《现场检查记录》(西)应急现记〔2026〕执法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西)应急责改〔2026〕执法01号)、现场执法照片1张、视频监控加油员未穿防静鞋照片4张、已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关于任命站长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代表、加油站站长及1名加油员(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与加油员(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第四项“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该情形属于“从轻”裁量档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西盟佤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或到西盟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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