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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西应急罚〔2020〕4号
被处罚人: 岩嘎所 性别: 男 年龄: 32岁;家庭住址: 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新厂村一组 所在单位: 农民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665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月14日17时10分许,你驾驶轮式装载50机在新厂镇南卡镐河代格拉段界河治理工程01标段施工现场作业。17时10分许,在驾驶装载机倒运施工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不慎从正在工地维修水管的工人晒格领垮身上碾压过去,导致晒格领垮面部着地,跪卧在装载机前。经医生诊断,因腰椎骨、右胸骨骨折,肝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你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证据:1、询问笔录9份34页;2、现场勘验笔录1 份1页;3、现场照片1组;4、询问通知书4份;5、死亡事故情况报告1份3页;6、死亡证明1份;7、死亡赔偿协议书1份3页;8、事故现场方位图和平面图各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岩嘎所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西盟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240811000004271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西盟县 人民政府或者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西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盟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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