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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
地震应急预案
西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023年4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西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并与《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和《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盟县发生地震和邻近县、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西盟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配合、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普洱西盟供电局、县气象局、西盟公路分局、中国电信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县人武部、县边境管理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西盟中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4。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担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一般以上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西盟县‘XX·XX’XXX.X级〔“日期”+震中县(区)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县级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3。
2.2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本乡(镇)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群众转移安置、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配合、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注:人口密集地区一般是指县(区)及以上政府所在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3.2.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响应等级启动
(1)县级应急响应,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启动。
(2)启动县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领导和指挥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县级应急力量与省、市应急力量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县应急力量与市级应急力量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县级地震应急响应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乡(镇)应急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县外发生地震影响西盟县时,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影响程度,研究确定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启动。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地震灾害应急简明流程见附件2。
表2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4预防和预警
4.1工作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4.2 队伍能力建设
4.2.1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县级消防救援、民兵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专项或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2.2县国资委负责指导县属监管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2.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做好跨区域支援准备。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4县辖区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卫生防疫培训。
4.2.5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加强本级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或依托市级应急专家力量,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4.3指挥体系建设
4.3.1县、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3.2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3地震发生后成立的专项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由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本工作组的具体工作。
4.4 物资与资金准备
4.4.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根据应急需要,配套建设县级物资储备库。
4.4.2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前置工作。
4.4.3县级财政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达到县级以上应急响应、遭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给予支持。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有关政策和财政支持。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地震灾害事件的保险业务,拓展单位和个人灾害事故保险。
4.5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5.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检查管理和保障工作。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设置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4.5.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超市、酒店、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3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综合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应急避险需求,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4.6基础设施准备
4.6.1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西盟公路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协调建立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2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6.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6.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备用水源地、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油、供气安全。
4.6.5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调度系统建设,配备灾区应急指挥场所备用电源,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6.6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广电网络运营企业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6.7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7宣传、培训与演练
4.7.1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专业人才培养,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地震局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7.2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7.3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8 应急准备检查
4.8.1地震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结合的方式开展。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本行业地震风险隐患排查和地震应急防范准备检查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8.2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部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能力等进行检查。
4.8.3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本乡(镇)和村(社区)、组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科普宣传工作。
4.9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9.1县地震局要组织相关专家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9.2县地震局要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县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9.3西盟县城主城区发生3.0级或县域内其他地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要迅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9.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地震应急响应
5.1先期应对处置
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核实震情信息,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通过规定渠道进行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群(微信工作群)通报震情信息,发布“叫醒”指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10分钟内完成“叫醒”机制;指挥长发布先期应对处置工作指令,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迅速集结待命;各乡(镇)向村(社区)灾害信息员、村民小组第一响应人发布先期应对处置工作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向各行业(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在建工程、水利设施、车站、景点景区等)第一响应人发布先期应对处置工作任务。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村民小组第一响应人1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向村(居)民委员会灾情信息员报告;村(社区)灾情信息收集员2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向乡(镇)灾情信息员报告;乡(镇)信息收集员35分钟内完成第一次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各行业第一响应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在建工程、水利设施、车站、景点景区等)20分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震害信息,同时向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络员35分钟内完成第一次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4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向县委办值班室、县政府办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震害(震感)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后续信息即收即报。县委办值班室和县政府办值班室在接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次报告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带班领导报告,按照规定迅速向市委办总值班室、市政府办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5.2启动与发布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研究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启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报告市减灾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3应急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县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成立专项指挥部。根据编组方案,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3)县人民政府领导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需要成立专项指挥部时,视情组成县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集县级消防救援、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应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资金、物资需求。
(6)当上级专项指挥部成立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接受上级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集县级应急力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并配合、协助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5.3.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县地震局第一时间通报震情,县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灾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3)县人民政府视情成立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资金、物资支援需求。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县级消防救援、民兵、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市抗震救灾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6处置程序
6.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1县级先期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包括灾情通报、震情通报、灾情预评估、应急响应启动、成立专项指挥部等专项工作报审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的措施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迅速响应,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主要领导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报告响应处置情况、领受任务;分管领导带领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专班筹建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6.1.2县级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县灾情信息后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批转的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市、县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上级相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对接联系、抗震救灾先期处置阶段的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做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等救灾队伍的需求对接、任务协调和有关保障工作。
(3)人员搜救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救援力量、民兵救援力量、社会救援等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发挥专业优势,科学投放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迅速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的临床诊疗活动,及时接诊、抢救受伤群众;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降低人员伤亡;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安置点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消杀(毒)药品、急救保障车辆和紧急用血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医疗需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与疫情控制,指导环境卫生消杀等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重点人群健康宣传教育与心理援助工作,对集中供水水源、规模性集中安置点、学校等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测;配合市场监管、红十字会、工信等部门对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和监督监管,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统筹管理。统筹协调县域内各类医疗卫生资源,调度安排外援医疗支援力量。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帐篷、衣被、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上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县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参与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伍抢险救灾。
(6)遇难者善后处置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县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西盟公路分局等部门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普洱西盟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电力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县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县人民政府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县公安局、县边境管理大队、武警西盟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妇女联合会、县红十字会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开通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县公安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边境管理大队等部门,妥善安置在灾区的港澳台侨同胞和国(境)外人员,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外事办等部门
要及时对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县广播电视局要迅速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尽快在安置点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协助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县级有关部门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并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3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灾情和救援需求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和救援需求信息,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和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先期人员搜救、自救互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重要目标警戒、治安管理和群众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1县级先期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包括灾情通报、震情通报、应急响应启动、成立专项指挥部等专项工作报审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的措施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迅速响应,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主要领导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报告响应处置情况、领受任务;分管领导带领第一批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专班筹建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工作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确定,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专班筹建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视情调派县级消防救援、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震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3 乡(镇)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灾情和救援需求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和救援需求信息;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和民兵、医疗卫生等队伍迅速开展先期人员搜救、自救互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重要目标警戒、治安管理和群众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3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7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与对口的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接,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
(1)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县级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7.2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1)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
(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损房屋情况评估结果和上级下达西盟县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西盟县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电局)、县文化和旅游局以及电力、通信企业、金融等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文化旅游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4)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恢复重建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或协助上级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邻近县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澜沧、孟连、沧源等邻近县发生震中距我县边界50公里以内5.0级以上的地震,县域内有震感影响的村民小组和基层单位,应迅速报告震感影响或灾情,受波及影响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地震影响情况,应在震后35分钟内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在震后40分钟内向县委办值班室、县政府办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震感影响情况或灾情;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视其对西盟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与本县接壤的缅甸边境地区发生地震,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2)县内有震感影响的村民小组和基层单位,应迅速报告震感影响或灾情,受波及影响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收集地震影响情况,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行业受地震影响情况。
(3)缅甸发生震中距我县边境线50公里以内5.5级以上的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25分钟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视其对西盟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5)县级有关部门和受波及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8.3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3.1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地震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备震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县级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工作措施。
(2)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视,落实地震宏观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4)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5)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人武部、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西盟公路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普洱西盟供电局等部门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县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人民政府发布预报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级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处置,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做好辟谣工作。
9附则
9.1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本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专项预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大型宾馆、旅游景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9.3名词解释
9.3.1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稠密地区指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9.3.2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3.西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4.西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联系人
附件2
西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西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前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工作保障及会议筹备;负责重要事项传达、跟踪督促、报告反馈、信息汇总、情况通报;负责中央、省、市工作组的接洽和有关保障工作;负责记录省、市、县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县应急管理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县级应急响应级别,牵头组织先期应急处置;牵头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搭建编组,县抗震救灾前、后方指挥部保障服务;负责省、市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开设准备、保障服务;参与组织受损设施和危险源排危除险,协调调派有关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协调调运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保障;统计、核实、上报全县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参与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做好救助资金申领与发放,指导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参与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牵头新闻宣传与报道组工作;指导召开县级新闻发布会和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统筹引导社会舆论,监测和处置舆情;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监测、研判震区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稳定形势,做好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及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排查、管理修缮等方面工作,消除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隐患。
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协调电力保障和粮油应急保障,负责收集粮食企业的灾情,参与组织次生灾害排危除险;牵头编制恢复重建方案,并负责组织编报恢复重建方案。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统筹协调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负责组织工业企业的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复工复产工作。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县教育体育局:收集、汇总中小学学校受灾情况;参与组织转移被困师生、搭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救灾通道保障和灾区治安维稳、重点目标保卫工作;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排危除险、灾民安置、遇难者善后处置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和港澳台侨事务。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处理国内外捐赠有关事务,开展直接管理的特殊场所灾情统计、排危除险工作,开展特殊困难群体灾后临时救助,参与遇难者善后处置。
县司法局:积极预防、排查、调处因地震灾后重建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群众不满情绪,组织、协调人员开展救灾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为灾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及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县级地震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有关财政政策,及时安排、拨付县级财政地震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核实。与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好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震后应急测绘保障,提供地图及有关地质信息资料。组织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对震后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制定抗震救灾环境应急方面相关决策措施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防震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抗震防震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标准图集;指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对既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震后房屋应急安全评估;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恢复重建方案;指导震后房屋建筑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地方管养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排查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编制恢复重建方案,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收集灾情,参与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实施防震减灾科研项目。
县水务局:排查统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供排水设施受灾情况,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排危除险故障,做好备用水源保障和灾区应急供水保障,编制恢复重建方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游客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灾损核实、灾情上报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医疗救护与防疫组工作。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恢复重建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协调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协调处理县级抗震救灾涉外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外办汇报有关情况。对接省、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管理、服务事宜。周边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本县的影响程度,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形成信息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药品及有关物资进行监督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林草局:负责统计上报林草设施损失,组织修复损毁的林草生产设施,提供林草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与林业有关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事项包括:林草生产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林地损毁程度和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林草生产设施、需要整理或复垦的林地、生态损毁情况以及有关的地震次生灾害等。参与编制地震后林草设施恢复重建、林草复垦、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重点对林草生产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林地整理和复垦等提出建议。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林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林草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林草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使用林地安排、林地整理和复垦等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数据库建设。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迅速参加前方指挥部开展物资保障和灾情统计工作,并组织县内有关政府统计机构快速、有序收集震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供销社: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临时过渡设施建设材料等抗震救灾物资。
县地震局:牵头负责速报地震信息,协助省、市地震部门灾情分析研判、震情跟踪监视、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统筹协调地震系统现场工作队后勤保障服务、防震减灾知识应急宣传,参与收集灾情信息、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负责县级领导赶赴灾区的有关保障工作。
团县委: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搭建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的服务平台,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派遣、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县红十字会:积极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参与救灾和人道救援工作。
普洱西盟供电局: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
县气象局:监测天气变化,预测天气形势,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西盟公路分局:组织修复被毁损的省管干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国省公路畅通。
中国电信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与应急和地震部门建立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及时报告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并提供灾害评估等有关资料。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组织抢修公众通信网络。
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西盟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边境管理大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排危除险、灾民安置、遇难者善后处置等工作,做好社会维稳和边境稳控任务,加强边境、口岸管控,防止灾民大量涌入。
武警西盟中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参与地震灾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抗震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等工作。
附件4
西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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