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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编号:XMXRYMJCS—YA—01
版本编号: 01
西盟佤族自治县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西盟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编制日期: 2020年6月
颁布日期: 2020年8月11日
1 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或“县”)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应对和防范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平安西盟”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西盟县实际进行编制,并与《普洱市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故分级
根据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盟县辖区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火灾、爆炸、坍塌、踩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的Ⅳ级(一般)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以及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启动其它相关预案进行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解释。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下列具体目标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电影院、剧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
1.5工作原则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
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应急处置中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高度重视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等。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推进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周边县、乡(镇)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能力。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工作,积累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应急准备,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6 现状及风险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解释。西盟县辖2乡5镇,涉及大型人员聚集的各类民族节庆活动、体育赛事、大型民俗活动等较为频繁;人员密集场所分布面广,涉及行业领域较多,监管体系不顺畅,存在多头管理问题;“三类”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安全意识、防火意识淡薄;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未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文件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不能得到及时更新,建(构)筑物陈旧、电气线路老化、特种设备不定期检查、消防灭火设施配套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缺失等,凡此种种,增加了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风险。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综合考虑人员密集场所的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主要有:火灾、坍塌、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拥挤踩踏、电梯事故等。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西盟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级、乡(镇)级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西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生产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事故发生后,县安委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根据救援处置需要,调集各成员单位、安全(应急)专家和专(兼)职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各乡(镇)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参照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各地实际,由本乡(镇)应急管理机构确定。
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各个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县安委会防范和应对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机构。同时,应急救援指挥部还承担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以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成。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指挥部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确定一般以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关闭应急响应。
(3)指挥、协调和协助各乡(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调集成员单位、安全(应急)专家、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和批准重大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6)落实上级领导指示和指令。
(7)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2.4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1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立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879-8343191;传真:0879-8344173。
2.4.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统筹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2)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收集、分析、落实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做好续报工作,协助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4)贯彻落实上级批示、指示、要求和意见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及有关单位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处置工作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卡,明确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传达和督促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指示和要求,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向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传达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指令,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抢险救援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事发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受伤群众和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4)县委统战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相关部门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助处理事故中的港、澳、台、侨人员和财产相关事宜。
(5)县外事侨务办: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和华侨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相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协助处理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6)县公安局(含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顺利通行;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
(7)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以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评估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调集人员疏散需要的运输工具,做好运输保障、公路保通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车站等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提供抢险救援过程中建筑方面专业技术支持;组织评估建(构)筑物的损坏程度,监测、处置事故区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指导受损建(构)筑物的抢险、抢修工作;做好事故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险和加固改造;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0)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商圈和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保证抢险救灾现场通信顺畅、网络正常;协调电力企业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成品油保障。
(11)县财政局: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12)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指导游客的安全疏散;协调、配合文艺演出、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星级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组织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配合辖区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协调调集全县医疗队伍、医疗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为受伤人员、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
(16)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调、配合辖区大、中小学、幼儿园、体育馆、体育赛事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督促、指导辖区校园、体育馆、体育赛事等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承担涉及教育体育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17)县民政局:指导和参与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福利院等管辖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妥善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
(18)县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监测,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
(1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落实工伤保险各项政策;负责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邀请安全专家讲授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和应急知识。
(20)县司法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21)县总工会:依法参与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团县委:根据现场需要,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23)武警西盟中队(含县边境管理大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5)普洱西盟供电局:负责事故应急期间电力供应或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
(26)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乡(镇)应急力量抢险救援,控制事故,疏散周边群众,抢救伤员,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综合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27)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周边单位、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28)普洱市安全(应急)专家: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配合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救援评估工作。
(29)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6.1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指挥部
本县人员密集场所发生一般(Ⅳ级)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
现场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现场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事发地乡(镇)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成员: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和安全(应急)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交通管制组、医疗急救组、新闻报道组、环境气象监测组、外事及港澳台侨工作组、后勤综合保障组、事故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纪检监察组共 12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牵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工作组。
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3。
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4。
2.6.2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组织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向各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2)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指示。
(5)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7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7.1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西盟县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普洱市矿山救护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7.2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西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兼职消防队,作为综合救援队伍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处置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本单位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协助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人员密集场所风险管理与预防
(1)本县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划和设置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安全水平。
(2)应急管理、公安、住建、教育体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民政、工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查找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关键部位、关键环节,指导、监督、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和使用单位、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和使用单位、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经营情况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履行应急职责,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监测预警
(1)县应急管理局和人员密集场所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应完善监测预测机制,依法依职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危险源的先期监控、预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县(区)应急管理、公安和行业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要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监测监控,实时掌握人员聚集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实现对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2)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测人员密集场所即将发生事故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进行评估,对可以预警的事故进行预警。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做好防范工作。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对经评估可预警的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和解除。
红色等级(Ⅰ级)、橙色等级(Ⅱ级)、黄色等级(Ⅲ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和解除。
蓝色等级(Ⅳ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定意见后,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签发。同时,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经预测会增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或场所、预警级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发布、调整、解除,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4预警应对措施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确认达到蓝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Ⅳ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2)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⑤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场所的活动,以及采取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2红色等级(Ⅰ级)、橙色等级(Ⅱ级)、黄色等级(Ⅲ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3.4.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预警响应,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和共享
4.1.1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发生一般(Ⅳ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信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做好记录,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县委值班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在2小时内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较大(Ⅲ级)以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电话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力争在事发后 30 分钟内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县委值班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 45 分钟。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上报事故信息,并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其他县人民政府。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续报。
(3)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尾矿库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委统战部、县外事侨务办、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4.2 报告内容和要求
(1)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3)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事故信息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内容和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4.3 应急值班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879-8343191;传真:0879-8344173。
4.4 先期处置
(1)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情况,科学、有序地撤离现场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县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县应急管理部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研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及人员等工作,以及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人员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4.5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扩大应急。
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 8。
发生一般人员密集场所事故时,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采取以下措施:
①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一般人员密集场所事故时,立即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②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指挥部。
③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④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⑤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2)人员密集场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部署、指导和要求,组织、协调本县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国家、省、市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5.2 指挥协调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1) 启动Ⅳ级以上响应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消防救援、伤员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调集公安、应急管理和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事故灾难链。
4.6处置措施
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件诱因及发展态势,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积极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如事发现场发生火灾或发现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时,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进行处置。
县卫健部门和县乡(镇)医院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转运重症伤员,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情况划分核心控制区、外围疏散区、远端控制区,组织力量实施封控。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必要时,可指令武警县大队参与隔离警戒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公安、应急管理、卫健、民政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疏散和安置,并为疏散群众提供必要的临时安置场所和生活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公安、司法、信访、武警部队、边境管理大队和事发地乡(镇)派出所要加强疏散区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临时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制;做好矛盾化解和社会面巡逻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 响应升级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8 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乡(镇)人民政府可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9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10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要遵循“分级分类”和“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Ⅳ级(一般)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新闻报道组发布。
Ⅲ级(较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Ⅳ级(一般)人员密集场所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新闻发布,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引导新闻舆论。
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级和市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应急救援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事故,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统战部、县外事侨务办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信息。
4.11 响应结束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经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响应结束,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对事故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疫病防治等工作,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业和相关人员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Ⅳ级)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的基础上,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4 事后恢复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制订人员密集场所和周边被破坏的区域(单位)恢复与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及时恢复社会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保障
(1)依托县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兼职消防队,承担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任务;普洱市矿山救护队、乡(镇)兼职消防队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开展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普洱市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5。
6.2 经费保障
(1)县、乡(镇)人民政府预防和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体制分别纳入预算承担。
(2)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和管理单位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字【2012】16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保证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资金的落实。
6.3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公安、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对相关人员密集场所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建立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县应急装备清单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11.8。
6.4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2)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和管理单位、活动组织单位应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加强员工及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5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农村公路养护段、交通运输企业等部门(单位)配合的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发生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后,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水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单位要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7 人员防护保障
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6.8 通信和电力保障
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配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普洱西盟供供电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协调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供应。 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人员必须对自己的通信工具加强管理,保证应急职责的履行。
6.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10 科技支撑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11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6.12 法制保障
在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司法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对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 其他应急保障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县有关部门按照《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行业和部门(单位)预案进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县应急管理、公安、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政、商务、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要通过安全生产月、宣传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向市民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等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
7.2 培训
(1)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县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和活动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7.3 演练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其它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总结经验教训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2)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含相关内容的综合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4 责任与奖惩
(1)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其它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褒扬和激励。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人员密集场所事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相关解释规定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事故。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3)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级(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 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1)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
(2)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由县应急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和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西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大型活动组织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9附件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风险分析表
西盟县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区,少数民族节庆活动多,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形企业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事故的风险较高。具体风险分析见下表:
附件4 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附件5 市应急专家名单
附件6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通信录
附件8县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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