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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编号:XMXFMKS-YA-03
版本编号:03
西盟佤族自治县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西盟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日期: 2020年6月
颁布日期: 2020年8月11日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或“县”)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西盟县实际进行编制,并与《普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非煤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I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
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2)Ⅱ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3)Ⅲ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4)Ⅳ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盟县辖区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发生的Ⅳ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
本预案还适用于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本预案指导各乡(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各乡(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1.5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抢险中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等。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5.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推进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事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周边县、乡(镇)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能力。
1.5.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7及时总结,不断完善
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工作,积累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应急准备,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6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2020年6月底,西盟县现有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约16家,涉及锡、银、铅、锌、钨、金、锰、萤石矿,大理石、绿柱石、黄玉石等金属和非金属多种丰富的矿产资源,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起重伤害、触电、火灾、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容器爆炸、瓦斯爆炸、中毒窒息、其它伤害等16种事故风险。西盟县非煤矿山企业大多处于偏僻的高山峡谷,路况差,运距长,规模不大,效益普遍较差,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地下矿山和地下探矿具有其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施救困难,专业救护队伍又无法快速驰援。所以,非煤矿山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群死群伤,需要相关部门压实安全责任,加强督查和防范;而露天采石场,虽大多离省、县乡公路较近,但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安全管理滞后,违规违章操作等行为时有发生,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偏弱,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西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西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生产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事故发生后,县安委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根据救援处置需要,调集各成员单位、安全(应急)专家和专(兼)职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各乡(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参照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各地实际,由本乡(镇)应急管理机构确定。
2.2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县安委会防范和应对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机构。同时,应急救援指挥部还承担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以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2.3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1 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成。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指挥部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确定一般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关闭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各乡(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调集成员单位、安全(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6)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相关事项。
2.4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879-8343191;传真:0879-8344173。
(1)统筹县级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2)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收集、分析、落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做好续报工作,协助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4)贯彻落实上级批示、指示、要求和意见。
2.5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卡,明确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传达和督促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指示和要求,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向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传达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指令,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抢险救援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和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县委统战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相关部门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助处理事故中的港、澳、台、侨人员和财产相关事宜。
(4)县外事侨务办: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和华侨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相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协助处理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评估工作。
(6)县公安局(含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县医疗队伍、医疗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为受伤人员、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
(8)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非煤矿山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协调各种工程抢险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做好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受损建(构)筑物抢险救援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公路保通工作,协调大型机械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12)县水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务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江、河、湖污染沿线的预警工作。
(13)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14)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保证抢险救灾现场通信顺畅、网络正常;协调电力企业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成品油保障。
(15)县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监测,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
(16)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17)县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工作。
(18)县司法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1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落实工作保险各项政策;负责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邀请安全专家讲授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
(20)县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1)普洱市矿山救护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和人员搜救,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工作。
(22)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协助矿山专(兼)职救护队扑救事故现场地面火灾、组织人员搜救、现场急救等应急处置工作。
(23)普洱西盟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受非煤矿山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救援现场提供电力保障。
(2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综合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周边单位、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26)普洱市安全(应急)专家: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配合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救援评估工作。
(27)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通讯录见附件7。
2.6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6.1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
本县发生一般(Ⅳ级)非煤矿山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成立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
现场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现场副指挥长:事发地乡(镇)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现场指挥部成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和安全(应急)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交通管制组、医疗急救组、新闻报道组、环境气象监测组、外事及港澳台侨工作组、后勤综合保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纪检监察组共 12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牵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工作组。
县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 3。
县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4。
现场指挥部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组织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向各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2)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指示。
(5)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7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职责
西盟县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普洱市矿山救护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本县矿山企业大多还与普洱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合同,该救护队有协助合同单位抢险救援的义务。
(1)消防救援队伍
负责扑救事故现场地面火灾,协助矿山救护队伍进行人员搜救等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普洱市矿山救护队是我县开展非煤矿山透水、冒顶片帮、瓦斯爆炸、中毒窒息、坍塌、火灾、放炮、瓦斯突出、火药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和人员搜救的主力军,发生矿山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通过市应急管理局派遣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本单位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1)在非煤矿山开采规划和企业设立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安全水平。
(2)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企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分析企业安全风险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企业矿山开采、尾矿库、选矿等经营场所和环节以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监测预警
(1)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依法依职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的统一事故信息监测系统,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的动态监控,实现对非煤矿山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2)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测非煤矿山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进行评估,对可以预警的事故进行预警。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对经评估可预警的事故,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和解除。
红色等级(Ⅰ级)、橙色等级(Ⅱ级)、黄色等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国家、省、市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和解除。
蓝色等级(Ⅳ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定意见后,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签发。同时,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经预测会增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或场所、预警级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3.4预警方式方法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发布、调整、解除,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4预警应对措施
3.4.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措施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确认达到蓝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Ⅳ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⑤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场所的活动,以及采取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2红色等级(Ⅰ级)、橙色等级(Ⅱ级)、黄色等级(Ⅲ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3.4.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预警响应,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和共享
4.1.1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一般(Ⅳ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信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做好记录,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县委值班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在2小时内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较大(Ⅲ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电话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力争在事发后 30 分钟内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县委值班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 45 分钟。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上报事故信息,并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其他县人民政府。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续报。
(3)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尾矿库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委统战部、县外事侨务办、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4.1.2 报告内容和要求
(1)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3)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事故信息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内容和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4.2 应急值班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879-8343191;传真:0879-8344173。
4.3 先期处置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县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县应急管理部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研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工作,以及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人员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4.4 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 9。
(1)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采取以下措施:
①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立即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②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县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
③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④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⑤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2)非煤矿山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部署、指导和要求,组织、协调本县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国家、省、市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4.2 指挥协调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1)启动Ⅳ级以上响应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矿山救护、医疗救援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抽调有关专家、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武警西盟中队参加应急救援。
(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5处置措施
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非煤矿山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救援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县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人,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舆论引导
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
县公安、司法、信访、武警部队和事发地乡(镇)派出所要加强疏散区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临时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制;做好矛盾化解和社会面巡逻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处置要点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普洱市矿山救护队、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护队等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灾害。
(2)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3)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物体打击等人身伤害事故。
4.7 响应升级
因非煤矿山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应对。
如果预计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县的,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8 社会动员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乡(镇)人民政府可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4.9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10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要遵循“分级分类”和“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Ⅳ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新闻报道组发布。
Ⅲ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Ⅳ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新闻发布,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引导新闻舆论。
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级和市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应急救援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事故,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统战部、县外事侨务办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信息。
4.11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对事故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非煤矿山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疫病防治等工作,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非煤矿山企业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业和相关人员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员工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保险公司要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事故发生后,县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事故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Ⅳ级)非煤矿山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4 事后恢复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安委会办公室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牵头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订非煤矿山和周边被破坏的区域(单位)恢复与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及时恢复企业生产和社会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保障
(1)市矿山救护队会同非煤矿山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协助开展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普洱市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5、附件6。
6.2 经费保障
(1)县、乡(镇)人民政府预防和处置事故所需的经费,按照财政体制分别纳入预算承担。
(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字【2012】16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保证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资金的落实。
6.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县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种类、频率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或向周边县、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物资调用的请求。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清单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11.8。
6.4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2)非煤矿山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6.5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农村公路养护段、交通运输企业等部门(单位)配合的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水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单位要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7 人员防护保障
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非煤矿山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6.8 通信和电力保障
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配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普洱西盟供电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协调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供应。
6.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10 科技支撑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非煤矿山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11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6.12 法制保障
在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司法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对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 其他应急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县有关部门按照《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行业和部门(单位)的预案进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县级综合应急演练。
(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 2 年进行 1 次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2 宣传教育
(1)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 培训
(1)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4)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4 责任与奖惩
(1)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迟报、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其它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或激励。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非煤矿山事故: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3)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级(本数)。
8.2 预案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专业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1 预案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 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2 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1) 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
(2) 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县应急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和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西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9 附件
附件1县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附件4 县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附件5 普洱市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专家名单
附件6 普洱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附件7 西盟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通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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