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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叶花
职务: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梅
职务: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委托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以西盟县卫生健康局名义行使行政监督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西盟佤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集中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行使以下监督执法权:
(一)负责开展医疗卫生(含中医药)、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打击“两非”行为;
(五)受理并调查处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开展医疗卫生行业“双随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上述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期间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由本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承担。
(二)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客观、公平、公正。
(三)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自觉接受我局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每年要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局。
四、委托期限
(一)本委托书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执一份,报西盟佤族自治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叶花
受委托单位:西盟佤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金玉梅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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