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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水务局关于准予普洱市西盟县城镇供水工程(一、二期)水土保持方案的 行政许可决定书 西盟乡村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7G75DA02)提交的普洱市西盟县城镇供水工程(一、二期)(项目代码:2207-530829-04-01-650650)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并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一、项目概况 普洱市西盟县城镇供水工程(一、二期)位于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新厂镇、翁嘎科镇、中课镇3个集镇范围内。项目总征占地面积5.1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37公顷,临时占地4.80公顷。按项目组成划分:一期占地4.80公顷,二期占地0.37公顷。一期建设内容为:新厂镇新建一个固定式取水头部,原水输水管4012m,配水管6132m;翁嘎科镇新建一个固定式取水头部,原水输水管3705m,配水管4868m;中课镇新建一个固定式取水头部,原水输水管2531m,配水管6276m。二期建设内容为:新厂镇新建1座规模1000m³/d水厂;翁嘎科镇新建1座规模600m³/d水厂;中课镇新建1座规模1000m³/d水厂。 本项目共计开挖土石方2.07万m³(表土剥离0.11万m³),回填土石方2.07万m³(表土回覆0.11万m³),无外借土石方,无余方,不涉及弃渣场。本项目总投资为2800.4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23.45万元,计划总工期为21个月(1.75年),一期已建设完成,建设时间为2024年9月~2025年10月,工期为14个月;二期计划2026年6月开工,2026年12月完工,工期为7个月。本项目未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17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土石方挖填、堆放等造成的周边及下游基础设施、人身及生命财产、防洪等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西盟县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务局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县水务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县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八、因本项目三期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相关前期工作暂未开展,本次水土保持方案未涵盖三期工程内容。待三期工程初步设计获批落地后,须及时编制相应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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