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21/20260610-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与强制
发布机构: 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时间: 2026-06-10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6〕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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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60013


当事人: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KCE6G9J

住所(住址 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乡南亢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532730xxxxxxxxxxxx

2026320日,我局收到(西公案移〔202616号)《西盟县公安局关于移交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线索的函》,2026325日,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案件核查人员向西盟县公安局提交(2026038)《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调查函》,申请西盟县公安局协助核实涉案未成年人李xx人员信息,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店铺信息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相关情况,2026327日,西盟县公安局向我局提供《调查笔录》14页、涉案未成年人李xx微信账号页面截图11份。2026327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指派孔皓源,汪迎春负责承办。20260331,案件承办人向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发出云市监普西询通〔20260013号《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60331日,案件承办人孔皓源,汪迎春到达位于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乡南亢村路口的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开展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到达时,该店正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该店经营者李xx在其店内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1,经营者李xx微信账号页面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微信退款截图12页,案件承办人制作《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页,并向李xx制发《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1份。根据经营者李xx询问笔录相关情况,2026331日,案件承办人孔皓源,汪迎春到达位于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乡南亢村民委员会班神一组42号涉案未成年人李xx家向李xx父亲李xx了解情况,李xx现场向案件承办人提供了情况说明11份。20260413日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调查终结。经查1.当事人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于202601071839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未成年人李xx(身份证号:xxxxxx20081120xxxx)以45.00/件的价格,销售大理v8牌啤酒1件,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xx找零55.00元;2.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牌啤酒1件,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共取得违法所得3.00元(大理v8啤酒销售价格45.00/件,进货价格42.00/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1件共取得利润3.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认定为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的《营业执照》、李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李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局拥有管辖权。

2.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向我局移送(西公案移〔202616号)《西盟县公安局 关于移交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线索的函》,向我局提供《调查笔录》及涉案未成年人李xx微信账号页面截图,证明涉案人员李xx为未成年人以及涉案未成年人李xx20260107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啤酒到家中饮用的相关情况。

3.《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及《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调查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相关情况。

4.涉案未成年人李xx父亲李xx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20260107日当天,李xx未委托李xx到当事人店内购买啤酒。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6050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6]00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该案为向未成年人售酒案。当事人西盟南亢惠美农家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其违法行为系单次偶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自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发生至本案立案调查前,我局未再收到当事人向其他未成年人售酒的相关线索,鉴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金额较少,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造成影响轻微,且该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办案人员,态度端正,如实说明其向未成年人售酒情况,主动提供微信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338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的裁量等级,拟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338条规定的从轻等级裁量标准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等级:从轻;裁量标准: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账号:240811000004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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