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21/20260402-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与强制
发布机构: 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时间: 2026-04-02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6〕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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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60010


当事人: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EJ8WG53J

住所(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农贸市场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532730xxxxxxxx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0206日,我局收到《西盟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西公案移〔2026002号,内容为:“我局于202626日发现未成年人在西盟县勐梭镇集贸市场二楼“温酒馆”隔间内饮用啤酒相关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违反此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并附未成年人饮酒现场情况视频材料2份,案件核查人员于当日对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及未成年人饮酒现场视频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在2026020619点左右,玉xx,坤x,岩xx,南xx、楠xx5名未成年人在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店内购买啤酒饮用情况,2026212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指派孔皓源,汪迎春负责承办。20260224日,办案人员尝试通过电话向5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其中,坤x及其监护人欧x称:“送家属至昆明看病,32日左右才能返回西盟”,岩xx电话显示为空号,南xx、楠xx二人电话均未接通,办案人员尝试通过未成年人就读学校联系3人,因正值学校放假期间,3名学生均未在校,故无法取得联系。20260225日,案件承办人向涉案未成年人玉xx及其监护人x发出云市监普西询通〔20260010-1号《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60226xx及其监护人岩x来到西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3页,微信页面及微信支付截图12页,案件承办人制作《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2页,20260304日,案件承办人向涉案未成年人坤x及其监护人欧x发出云市监普西询通〔20260010-2号《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60305日坤x及其监护人欧x来到西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2页,案件承办人制作《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2页,20260304,案件承办人向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发出云市监普西询通〔20260010号《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60304日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娜xx来到西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1,微信页面及微信支付截图12页,案件承办人制作《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页。20260306日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于20260206日晚2040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xx(身份证号码:xxxxxx20110203xxxx)、坤x(身份证号码:xxxxxx20110220xxxx)、岩xx、南xx、楠xx5名未成年人以60.00/件的价格,销售大理v8牌啤酒1件,供上述未成年人在其店内饮用,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牌啤酒1件,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共取得违法所得15.00元(大理v8啤酒销售价格60.00/件,进货价格45.00/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1件共取得利润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娜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娜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局拥有管辖权。

2.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向我局移送《西盟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西公案移〔2026002号,执法记录仪记录5名未成年人饮酒现场的视频影像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情况。

3.《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份,由涉案学生玉xx及其监护人岩x、涉案学生坤x及其监护人欧x提供,证明涉案学生为未成年人。

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及《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调查西盟小赵温酒馆(个体工商户)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603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60010),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该案为向未成年人售酒案。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1件,取得的利润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为违法所得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5.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账号:240811000004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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