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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6〕0002号
当事人: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7CEU068L 住所(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镇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岩x 身份证件号码:532730xxxxxxxx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01月27日11时50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荟蓉,执法证号:25071030011;娜斯,执法证号:25071030006,来到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法人岩x陪同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商品陈列柜上查见摆放有14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健力宝17瓶,净含量:1.25升,生产商: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102,保质期:12个月;2.喜之郎优乐美奶茶7杯,净含量:80克,生产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106,保质期:12个月;3.娃哈哈饮用纯净水20瓶,净含量:596ml,生产商:大理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04,保质期:12个月;4.申申白砂糖28袋,净含量:350克,生产商:昆明优优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5/01/10,保质期:12个月;5.申申单晶冰糖2袋,净含量:350克,生产商:昆明优优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4/06/02,保质期:12个月;6.齐治亮亮回锅肉味114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商:菏泽华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26,保质期:180天;7.周首林调味面制品素食螺丝肉味72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制造商:河南珊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02,保质期:150天;8.雄辉素面筋烤牛肉味87袋,净含量:24克,制造商:昆明阿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7/23,保质期:6个月;9.祥云囩咔滋脆63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制造商:许昌市建安区振宇食品厂,生产日期:20250113,保质期:八个月;10.康师傅冰糖雪梨4瓶,净含量2L,生产企业:康师傅(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105,保质期:12个月;11.老干妈风味豆豉2瓶,净含量280g,生厂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0626,保质期:18个月;12.徽记原香瓜子11袋,净含量:140克,生厂商: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512,保质期:240天;13.茂哥咸味花生11袋,净含量:100克,制造商:许昌市茂哥食品厂,生产日期:2025/07/22,保质期:6个月;14.久榔和天下精制槟榔7袋,净含量:48克,生产厂家:湘潭县合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9/23,保质期:60天。在经营场所商品陈列柜上查见摆放有1个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大宝SOD蜜11盒,净含量100ml,生产企业: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1995)卫妆准字01-XK-0003,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032,限期使用日期:20280810A。执法人员对以上1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1个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摆放位置及食品包装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现场笔录1份5页。 执法人员对以上1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1个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摆放位置及食品包装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现场笔录1份5页。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规定,当场制作并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云市监普西强制〔2026〕0002号》和《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号《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2号》,对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给岩x一一核对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 经查,案件事实为: 1.购进情况及货值金额:健力宝、申申白砂糖、申申单晶冰糖、老干妈风味豆豉、康师傅冰糖雪梨于2025年9月7日在龙坎村副食店购进;齐治亮亮回锅肉味、周首林调味面制品素食螺丝肉味、雄辉素面筋烤牛肉味、祥云囩咔滋脆于2025年12月5日在西盟管春雷副食店购进。化妆品是与拉货送货的销售人员购买,其余商品因时间久,未能找到相关单据。净含量1.25升的健力宝购进了24瓶,购进价格是4.16元/瓶,销售单价是5元/瓶,17瓶是85元;净含量80克的喜之郎优乐美奶茶销售单价是3元/杯,7杯是21元;净含量596ml的娃哈哈饮用纯净水销售单价是3元/瓶,20瓶是60元;净含量350克的申申白砂糖购进了28包,购进价格是3元/包,销售单价是5元/袋,28袋是140元;净含量350克的申申单晶冰糖购进了2包,购进价格是3元/包,销售单价是5元/包,2包是10元;计量方式以散装称重的齐治亮亮回锅肉味购进了一件,购进价格是20元,销售单价是0.5元/袋,114袋是57元;计量方式以散装称重的周首林调味面制品素食螺丝肉味购进了一件,购进价格是20元,销售单价是0.5元/袋,72袋是36元;净含量24克的雄辉素面筋烤牛肉味购进了一件,购进价格是20元,销售单价是0.5元/袋,87袋是43.5元;计量方式以散装称重的祥云囩咔滋脆购进了一件,购进价格是20元,销售单价0.5是元/袋,63袋是31.5元;净含量2L的康师傅冰糖雪梨购进了2瓶,购进价格是7元/袋,销售单价是8元/瓶,4瓶是32元;净含量280g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购进了2瓶,购进价格是4元/瓶,销售单价是10元/瓶,2瓶是20元;净含量140克的徽记原香瓜子销售单价是5元/袋,11袋是55元;净含量100克的茂哥咸味花生销售单价是3元/袋,11袋是33元;净含量48克的久榔和天下精制槟榔销售单价是20元/袋,7袋是140元。净含量100ml的大宝SOD蜜购进了14瓶,购进价格是6元/瓶,销售单价是10元/瓶,11瓶是110元。货值金额总计:捌佰柒拾肆元(¥874元),其中,食品货值总额:柒佰陆拾肆(¥764元);化妆品货值总额:壹佰壹拾(¥110元)。 2.违法所得:净含量100ml的大宝SOD蜜购进14瓶,购进价格为6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卖出3瓶,大宝SOD蜜违法所得为:3*(10-6)=12元。由于该店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的认定: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01月27日,对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5页,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23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被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拍照取证的现场事实。 2.2026年01月27日,对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西强制〔2026〕0002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2号)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3.2026年03月05日向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送达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云市监普西询通〔2026〕0002号),2026年03月05日,执法人员对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法定代表人岩x进行询问调查时提取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8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以及对案值金额的认可。 4.2026年03月05日,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法定代表人提交的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打印件,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证明被扣押14种食品和1个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进购渠道来源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认为,2026年0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6〕0002号),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 西盟翁嘎科艾照百货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的通知》中第636条(对应《指导目录》第636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参考范围: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1.3万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13 倍以下罚款。 2.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5: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减轻处罚;适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3.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办案人员,态度端正,主动认错,无主观故意,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积极整改,对店内所经营的食品、化妆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经复查,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考虑到本案未造成社会危害,本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的以上2个涉嫌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要求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2号)登记的食品;(2)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2292.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要求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2号)登记的化妆品;(2)罚款1000.00元。 建议对以上二个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要求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2号)上登记的食品和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3292.00元。罚没款合计:330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11000004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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