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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6〕0006号 当事人:西盟城辉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MENN70N 住所(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镇街面 经营者:刘x 身份证件号码:532730xxxxxxxx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01月15日10时16分,我局执法人员自荟蓉、李广元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街面的西盟城辉小卖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开启了执法记录仪,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刘x的姐姐刘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在刘xx的陪同下对该店的商品经营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店处于营业状态。 检查中,执法人员:一、在该店经营场所化妆品陈列柜上查见摆放有15个品种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1.活立西柚清新香甜沐浴露4瓶,净含量2.18L,被委托方:广州艳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537,生产批号:2022/03/04,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3;2.清怡香氛沐浴乳(甜蜜樱花香调)4瓶,净含量1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47,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71635,生产批号:0818121,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7;3.清怡香氛沐浴乳(梦幻薰衣草香调)4瓶,净含量1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47,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71636,生产批号:08131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5;4.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8瓶,净含量200克,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生产批号:23490386G1,限期使用日期20251214;5.PIVOT清纯茉莉香氛奢泡沐浴露4瓶,净含量600ml,生产企业名称:无锡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167,生产批号:1032407A,限期使用日期20240323;6.PIVOT橘色橙花香氛奢泡沐浴露4瓶,净含量600ml,生产企业名称:无锡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167,生产批号:1060707A,限期使用日期20240606;7.PIVOT梦幻鸢尾香氛奢泡沐浴露3瓶,净含量600ml,生产企业名称:无锡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167,生产批号:1061707A,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6;8.蔻斯汀茉莉花瓣沐浴露4瓶,净含量380ml,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866,生产批号:662703T,限期使用日期20250726;9.蔻斯汀玫瑰花瓣沐浴露4瓶,净含量380ml,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866,生产批号:GG1701G,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6;10.朵朵贝儿婴幼儿凡士林倍润霜3盒,净含量50g,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芭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8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74472,生产批号:NIAEBCC,限期使用日期20250919;11.爆泊泉美肌洋甘菊水能量细致毛孔霜2盒,净含量60g,生产企业名称:隆琪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许可证号:粤妆20180035,生产批号:LQE06-A120,限期使用日期2023/10/26;12.爆泊泉金纯蚕丝保湿霜3盒,净含量60g,生产企业名称:隆琪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许可证号:粤妆20180035,生产批号:LQE06-A120,限期使用日期2023/10/26;13.欧贝斯海马香薰沐浴露2瓶,净含量1L,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19,生产批号:KY509-302,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1;14.朵朵贝儿金艾婴幼儿洗发沐浴露5瓶,净含量380g,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芭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8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18284,生产批号:2272600520B,限期使用日期20250726;15.植物语录淡雅香氛沐浴露1瓶,净含量750ml,受托方:澳大利亚植物语录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16,生产批号:BML15R00,限期使用日期2025/12/15。二、在经营场所商品陈列柜上查见摆放有9种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1.U适283纯棉夜用立体护围丝柔护翼卫生巾(8片),1包,规格:夜用283mm,生产企业:佛山市啟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批号:L105B4,限定使用日期:2024.01.04;2.家家宜椰油精华洗衣皂1个,净含量232克,生产企业: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批号:4001010307251,限期使用日期:20240223;3.家家宜椰油精华增白皂3个,净含量232克,生产企业: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批号:4001010304141,限期使用日期:20241201;4.隆力奇蛇胆硫磺皂28个,包装时净含量:80g,生产单位:卡莱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50502,保质期:三年;5.真我无束柔柔棉护垫4包,规格:20片护垫,生产产商:广东康怡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批号:JM2503,保质期:3年,限用日期:20250301;6.ABC卫生护垫(淡雅棉柔)3包,规格:20片,被委托生产企业: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啟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K917C1 01,限期使用日期:2023.09.16;7.ABC卫生护垫(劲吸棉柔)5包,规格:20片,被委托生产企业: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啟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K923D2 01,限期使用日期:2023.09.22;8.ABC卫生巾(夜用)8包,规格:8片、280mm,被委托生产企业: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啟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L1229E5 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228;9.ABC卫生巾(日用)7包,规格:8片、280mm,被委托生产企业: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啟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H108A2,限期使用日期:2022.10.07。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日用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执法人员为保全证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6年01月15日当天,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化妆品和日用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西强制〔2026〕0006号)和《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6号),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告知完毕后刘xx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以上物品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6页。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给刘xx一一核对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6年01月15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自荟蓉、李广元为该案承办人。案件承办人于2026年01月26日向刘xx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云市监普西询通〔2026〕0006号)。于2026年01月27日16时00分开始,在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刘xx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日用品的违法行为开展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01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案件事实)1.购进渠道:蔻斯汀茉莉花瓣沐浴露、蔻斯汀玫瑰花瓣沐浴露、朵朵贝儿婴幼儿凡士林倍润霜、欧贝斯海马香薰沐浴露、欧贝斯海马香薰沐浴露、植物语录淡雅香氛沐浴露、PIVOT清纯茉莉香氛奢泡沐浴露、PIVOT橘色橙花香氛奢泡沐浴露、PIVOT梦幻鸢尾香氛奢泡沐浴露是2024年9月12日从普洱市思茅区申创日化进货,其余商品因时间久,未能找到相关单据,当事人述部分商品是与拉货送货的销售人员购买。 2.购进情况:因当事人留存购进票据不全及未对购进的化妆品和日用品进行登记,故具体购进情况无法准确核实。仅有的一张单据及当事人述购进情况:1.活立西柚清新香甜沐浴露20.00元/瓶;2.清怡香氛沐浴乳(甜蜜樱花香调)15.00元/瓶;3.清怡香氛沐浴乳(梦幻薰衣草香调)15.00元/瓶;4.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进价:10.00元/瓶;5.PIVOT清纯茉莉香氛奢泡沐浴露35.00元/瓶;6.PIVOT橘色橙花香氛奢泡沐浴露进价:35.00元/瓶;7.PIVOT梦幻鸢尾香氛奢泡沐浴露35.00元/瓶,以上5、6、7项三种沐浴露共购进11瓶;8.蔻斯汀茉莉花瓣沐浴露30.00元/瓶,购进8瓶;9.蔻斯汀玫瑰花瓣沐浴露30.00元/瓶;10.朵朵贝儿婴幼儿凡士林倍润霜17.00元/瓶,购进3瓶;11.爆泊泉美肌洋甘菊水能量细致毛孔霜10.00元/瓶;12.爆泊泉金纯蚕丝保湿霜10.00元/瓶;13.欧贝斯海马香薰沐浴露15.00元/瓶,购进2瓶;14.朵朵贝儿金艾婴幼儿洗发沐浴露20.00元/瓶,购进5瓶;15.植物语录淡雅香氛沐浴露15.00元/瓶,购进1瓶;16.U适283纯棉夜用立体护围丝柔护翼卫生巾(8片)9.00元/包;17.家家宜椰油精华洗衣皂3.50元/个;18.家家宜椰油精华增白皂3.50元/个;19.隆力奇蛇胆硫磺皂1.50元/个;20.真我无束柔柔棉护垫7.00元/包;21.ABC卫生护垫(淡雅棉柔)5.00元/包;22.ABC卫生护垫(劲吸棉柔)5.00元/包;23.ABC卫生巾(夜用)8.00元/包;24.ABC卫生巾(日用)8.00元/包。 3.货值金额:化妆品:1.活立西柚清新香甜沐浴露4瓶×30.00元/瓶=120.00元;2.清怡香氛沐浴乳(甜蜜樱花香调)4瓶×20.00元/瓶=80.00元;3.清怡香氛沐浴乳(梦幻薰衣草香调)4瓶×20.00元/瓶=80.00元;4.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8瓶×15.00元/瓶=120.00元;5.PIVOT清纯茉莉香氛奢泡沐浴露4瓶×45.00元/瓶=180.00元;6.PIVOT橘色橙花香氛奢泡沐浴露4瓶×45.00元/瓶=180.00元;7.PIVOT梦幻鸢尾香氛奢泡沐浴露3瓶×45.00元/瓶=135.00元;8.蔻斯汀茉莉花瓣沐浴露4瓶×35.00元/瓶=140.00元;9.蔻斯汀玫瑰花瓣沐浴露4瓶×35.00元/瓶=140.00元;10.朵朵贝儿婴幼儿凡士林倍润霜3盒×25.00元/盒=75.00元;11.爆泊泉美肌洋甘菊水能量细致毛孔霜2盒×15.00元=30.00元;12.爆泊泉金纯蚕丝保湿霜3盒×15.00元/盒=45.00元;13.欧贝斯海马香薰沐浴露2瓶×25.00元/瓶=50.00元;14.朵朵贝儿金艾婴幼儿洗发沐浴露5瓶×28.00元/瓶=140.00元;15.植物语录淡雅香氛沐浴露1瓶×25.00元/瓶=25.00元,货值金额1540.00元。日用品:1.U适283纯棉夜用立体护围丝柔护翼卫生巾(8片)1包×12.00元/包=12.00元;2.家家宜椰油精华洗衣皂1个×5.00元/个=5.00元;3.家家宜椰油精华增白皂3个×5.00元/个=15.00元;4.隆力奇蛇胆硫磺皂28个×3.00元/个=84.00元;5.真我无束柔柔棉护垫4包×10.00元/包=40.00元;6.ABC卫生护垫(淡雅棉柔)3包×8.00元/包=24.00元;7.ABC卫生护垫(劲吸棉柔)5包×8.00元/包=40.00元;8.ABC卫生巾(夜用)8包×10.00元/包=80.00元;9.ABC卫生巾(日用)7包×10.00元/包=70.00元,货值金额370.00元。合计货值金额1910.00元。 4.违法所得: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进行登记,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涉案商品进销数量无法核实,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的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01月27日,对刘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提取的西盟城辉小卖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及经营范围,我局拥有管辖权。 2.2026年01月27日,对刘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提取的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 3.2026年01月27日,对刘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提取的西盟城辉小卖部经营者刘x《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西盟城辉小卖部《营业执照》经营者是刘x,而实际经营者是刘xx。 4.2026年01月15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6页,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35页,执法记录仪拍摄音像视频刻录光盘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和日用品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刘xx签字,按手印确认。 5.2026年01月15日,对西盟城辉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云市监普西强制〔2026〕0006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号(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6号)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化妆品和日用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和日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6.2026年01月15日,被我局扣押的15个品种化妆品和9个品种日用品,证明当事人有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日用品的情况。 7.2026年01月27日,对刘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提取的购进部分涉案物品的相关材料打印件1份1页,证明部分涉案物品的购进渠道、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情况。 8.2026年01月27日,对刘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5页,执法记录仪拍摄音像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库存涉案化妆品和日用品的情况,以及对查封的商品的货值金额的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6年02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6〕0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1.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办案人员,态度端正,主动认错,无主观故意,及时按照责改要求改正,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期间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及未发生过不良事件,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同时依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减轻处罚;适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要求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6〕0006号)上登记的化妆品和日用品;(2)罚款26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11000004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依法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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