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21/20260213-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与强制
发布机构: 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时间: 2026-02-13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5〕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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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普西处罚〔20250066

当事人: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PH8JA83  

住所(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镇街道莫美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

身份证件号码:430482xxxxxxxx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12151440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荟蓉,执法证号:25071030011邹钰莹,执法证号:25071030029,来到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法人x陪同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在售卖,共计10个品种,分别为1.金宫鸡精6袋,净含量:454g/生产日期:2024/04/03保质期18个月,生产单位: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2.郫县豆掰酱19瓶,净含量450g/瓶,生产日期:2024/12/02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成都市源广利食品有限公司;3.小香槟老汽水53瓶,净含量320mL/瓶,生产日期:2024/12/04保质期360天,生产商:广西桂泉啤酒有限公司;4.雀巢咖啡12瓶,净含量210mL/瓶,生产日期:2024/12/04保质期360天,生产商: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5.大理V8啤酒22罐,净含量500mL/罐,生产日期:2024/12/10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昆明华狮啤酒有限公司;6.大理V8啤酒12瓶,净含量575mL/瓶,生产日期:2025/01/08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7.天御山包装饮用水11瓶,净含量1.25L/瓶,生产日期:2024/03/09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保山天御山食品有限公司;8.果趣果味软糖1袋,净含量2.5kg/袋,生产日期:2023/08/23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沂水县冠兴食品厂;9.龙须牛肉丝7个,净含量20g/袋,生产日期:2024/10/20保质期270天,生产商:重庆市冠怡食品有限公司;10.美宁午餐肉罐头1个,净含量340g/罐,生产日期:2022/10/10保质期3年,生产商:四川美宁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以上10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位置及食品包装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现场笔录13页。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给x一一核对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场制作并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财物清单给x一一核对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经查,案件事实为:

1.购进情况及货值金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大理V8啤酒、小香槟老汽水于2025120日在孟连兴旺百货店购进,郫县豆掰酱、金宫鸡精、果趣果味软糖于2025620日在孟连梁方秀干杂货店购进,美宁午餐肉罐头于202532日在西盟福万家经营部购进,雀巢咖啡于2025315日在孟连新闽发微利批发部购进,天御山包装饮用水于2024326日在孟连新强百货经营部购进。净含量454克的金宫鸡精销售单价是15元一袋,6袋是90元;净含量450克的郫县豆掰酱销售单价是5元一瓶,19瓶是95元;净含量320毫升的小香槟老汽水销售单价是2元一瓶,53瓶是106元;净含量210毫升的雀巢咖啡销售单价是5元一瓶,12瓶是60元;净含量500毫升的大理V8啤酒销售单价是4元一罐,22罐是88元;净含量575毫升的大理V8啤酒销售单价是5元,12瓶是60元;净含量1.25升的天御山包装饮用水销售单价是3元,11瓶是33元;净含量2.5千克的果趣果味软糖销售单价是25元;净含量20克的龙须牛肉丝销售单价是1元一个,7个是7元;净含量340克的美宁午餐肉罐头销售单价是10元。货值金额总计:伍佰柒拾肆元(¥574元)。

2.违法所得:由于该店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的认定: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215日,对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3页,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26,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拍照取证的现场事实。

2.20251215日,对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西强制〔20250066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50066号)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3.20260114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送达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市监普西询通〔20250066号)20260114日,执法人员对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法定代表人:王x行询问调查时提取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6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对案值金额的认可。

4.20260114日,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法定代表人提交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复印件进货单据打印件,共计8。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证明被扣押10种食品进购渠道来源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认为202601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50066号),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西盟翁嘎科王x副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办案人员,态度端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自行组织自检自查。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鉴于货值金额较小,本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店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50066号)上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贰¥1722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11000004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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