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21/20260202-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与强制
发布机构: 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时间: 2026-02-02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5〕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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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50075


当事人:西盟树英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L13Q06W

住所(住址 西盟县木鼓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532224xxxxxxxxxxxx

20251203日,我局收到《西盟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西公案移〔202511号,内容为:“我局于20251203日发现未成年人在西盟xxxx酒店附近商铺买酒到该酒店9222房间饮用相关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违反此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收到该案件线索移送函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1135分,到达西盟xxxx酒店现场开展案件线索核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4名购酒饮用的未成年人在现场,执法人员在酒店9222号房内现场发现有大理v8啤酒空瓶及包装箱共计4箱,遇见白酒1瓶,在西盟县公安局干警协同下,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参与买酒到该酒店9222号房间饮用的4名未成年人分别为:李xx(身份证号码:53082920090121xxxx)、岩x(身份证号码:53273020080714xxxx)、岩x(身份证号码:53273020090411xxxx)、魏xx(出生年月:20090405日),由该4名未成年人口述,向他4人售酒的店铺为在该酒店附近经营的西盟树英副食店,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酒店9222号房间现场情况及该4名未成年人购买酒所用的微信的支付截图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随即到达位于西盟县木鼓酒店对面的西盟树英副食店内开展线索核查,由于该店内监控设备设有数据自动清除功能,案发当日监控视频记录未存留。20251204日,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魏文生、汪迎春到西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xx经营部调取了监控可见范围内的2025120223时许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购买啤酒情况视频记录2份。20251204日,为查明事实真相,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指派汪迎春(行政执法证号码:25071030010、孔皓源(行政执法证号码:25071030003)负责承办。20251209日,案件承办人员通过电话分别通知李xx、岩x、魏xx、岩x4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家中等候接受询问调查,20251210日,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去到西盟县新厂镇窝羊村(李xx家),西盟县中课镇班哲村五组(岩x家)、西盟县岳宋镇班帅村十二组(魏xx家)、西盟县中课镇中课村十组(岩x家),就西盟树英副食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一案开展询问调查,其中,李xx、岩x、魏xx3名未成年人均未在家,3人监护人均称:“不知去向,无法取得联系”,未成年人岩x父母因外出务工不在家,由其祖父赛x代为照护,案件承办人员于20251210日向岩x和赛x发出云市监普西询通〔20250075-1号《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51210x及其祖父赛x在西盟县中课镇中课村十组其家中接受询问调查,并现场提供了尼x(岩x父亲)、赛x《户口簿》复印件21页,岩x在其祖父赛x陪同下,对2025120223时许在西盟树英副食店购买酒的微信支付截图照片及在xxxx酒店9222号房间饮酒现场照片,现场进行了确认,案件承办人现场制作《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页,交由岩x及赛x现场阅读确认无误并签字。20260107日,案件承办人向西盟树英副食店发出云市监普西询通〔20250075号《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60108日,西盟树英副食店经营者单xx来到西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1页、202512022315分向4名未成年人售酒微信收款截图11页,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页,20260119日西盟树英副食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12022315分,使用现金收款、微信收款的方式向李xx(身份证号码:53082920090121xxxx)、岩x(身份证号码:53273020080714xxxx)、岩x(身份证号码:53273020090411xxxx)、魏xx(出生年月:20090405日)4名未成年人以48.00/件的价格,销售大理V8啤酒4件,以25.00/瓶的价格,销售遇见白酒1瓶,4名未成年人随后将所购酒带到xxxx酒店9222号房饮用,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4件,遇见白酒1瓶,货值金额共计217.00元,共取得违法所得32.30元(大理v8啤酒销售价格48/件,进货价格41.8/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4件共取得利润24.80元,遇见白酒销售价格25.00/瓶,进货价格17.50/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1瓶共取得利润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盟树英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单xx《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单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局拥有管辖权。

2.西盟县公安局监控记录、xx经营部监控记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调取、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影像材料,由承办人员制作、微信支付、收款截图,由涉案人员及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向4名未成年人销售酒以及4名未成年人将所购酒带到xxxx酒店9222号房饮用等情况。

3.x、赛x《户口簿》复印件,由涉案未成年人岩x及其监护人赛x提供,证明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

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及《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及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调查西盟树英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601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5007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该案为向未成年人售酒案。西盟树英副食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4件、遇见白酒1瓶,取得利润32.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为违法所得32.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30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2.3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账号:240811000004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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