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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5〕0022号 当事人: 西盟光头强富万家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829MACYT1KM8E 住所(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叶xx 身份证件号码: 532728xxxxxxxx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01月13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西盟县翁嘎科镇街道西盟光头强富万家超市开展检查时,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摆放电脑处的一纸箱内摆放有:红河(软99)1条、云烟(紫)3条、红塔山(硬新势力)5条、玉溪(软)3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南京(炫赫门)2条、红河(软甲)4条、云烟(硬云龙)5条、云烟(软珍品)2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7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共计11个品种35条卷烟。2025年01月17日西盟县烟草专卖局经过初步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涉案卷烟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西盟县局烟移[2005]第4号)、《西盟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清单》、《西盟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等材料移送至我局,相关材料和财物由魏文生、孔皓源当场清点、签收。2025年01月1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指定孔皓源(2507103003)、汪迎春(25071030010)负责承办。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西市监询通〔2025〕0022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5年01月20日,经营者叶xx到西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询问室接受询问调查。提交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01月20日西盟光头强富万家超市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01月03日在孟连县城以进价125元/条购得红河(软99)1条,以进价125元/条购得云烟(紫)3条,以进价125元/条购得红塔山(硬新势力)5条,以进价215元/条购得玉溪(软)3条,以进价125元/条购得红塔山(硬经典)1条,以进价195元/条购得南京(炫赫门)2条,以进价85元/条购得红河(软甲)4条,以进价135元/条购得云烟(硬云龙)5条,以进价215元/条购得云烟(软珍品)2条,以进价115元/条购得红塔山(大经典1956)7条,以进价200元/条购得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共计11个品种35条卷烟。拿到其在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街道农科站下方200米处的西盟光头强富万家超市门店分别以下列价格销售:红河(软99)销售价130元/条,云烟(紫)销售价130元/条,红塔山(硬新势力)销售价130元/条,玉溪(软)销售价22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销售价130元/条,南京(炫赫门)销售价200元/条,红河(软甲)销售价90元/条,云烟(硬云龙)销售价140元/条,云烟(软珍品)销售价220元/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销售价12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销售价205元/条。2025年01月13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西盟县翁嘎科镇街道西盟光头强富万家超市开展检查时,查获上述卷烟,按市场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511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盟光头强富万家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叶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证明叶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局拥有管辖权。 2.《西盟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西盟县局烟移[2025]第4号)移送的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事实、依法采取证据先行保存措施及移送我局处理的情况。 3.《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及《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销售卷烟的来源、价值等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5]00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该案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当事人的属于首次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罚款1022元(按货值金额5110元的20%计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账号:240811000004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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