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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5〕0001号
当事人:西盟班帅惠民连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829MA6QA6037G 住所(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岳宋乡班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xx 身份证件号码:432522xxxxxxxxxxxx 2024年12月12日1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玉恩、娜斯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岳宋乡班帅村的西盟班帅惠民连锁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开启了执法记录仪,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在该店经营者胡xx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该店正在对外经营,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查见摆放有5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酷格燕窝沁润臻颜补水蚕丝面膜1盒,净含量30mlX10片,制造商:广州市奥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103,生产批号:KGDL0711,限期使用日期:20241206; 2.雪玲妃氨基酸沁润洁面慕斯1瓶,净含量450ml,生产企业:江西初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赣妆20180013,生产批号:2210721B0213,限期使用日期:2024/07/21; 3.丝缇康氨基酸去屑控油平衡洗发乳2瓶,净含量:750ml,生产企业: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05,生产批号:2021/11/05,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4; 4.觅香师氨基酸香氛润肤沐浴露3瓶,净含量:800ml,生产企业: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05,生产批号:2021/04/05,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4; 5.祛痘净颜修护膏2盒,净含量:30g,生产方:广州众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200,生产批号:2021/03/19,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8。 以上产品均为待销售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以上物品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现场笔录1份4页。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给西盟班帅惠民连锁超市经营者胡xx一一核对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2024年12月16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指定刘思艺(25071030035)、娜斯(25071030006)为该案承办人。为保全证据,12月12日当天,办案人员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后,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云市监普西强制〔2025〕0001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为:云市监普西物清〔2025〕0001号。2024年12月2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12月24日,西盟班帅惠民连锁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调查终结。因案件调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01月0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西强制〔2025〕0001号)的期限延长30日。 经查,事实为:1.购进渠道:经营者对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保存不当,目前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及酷格燕窝沁润臻颜补水蚕丝面膜、雪玲妃氨基酸沁润洁面慕斯、丝缇康氨基酸去屑控油平衡洗发乳、觅香师氨基酸香氛润肤沐浴露、祛痘净颜修护膏的进货票据。2.购进情况:因当事人留存购进票据不全及未对购进的化妆品进行登记,故具体购进情况无法准确核实。3.案值金额:经计算及经营者核对确认,所扣押的5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合计案值金额389元。4 .违法所得: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进行登记,调查中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不全、无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进销数量无法核实,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5.违法行为的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盟班帅惠民连锁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我局拥有管辖权。 2.经营者胡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3.《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岳宋乡班帅村的西盟班帅惠民连锁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详细信息一一记录。 4.《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西强制〔2025〕0001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5〕0001号)各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为保全物证,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5.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17张,执法记录仪音像(询问)证据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依法对执法过程、现场概貌、涉案物品等信息拍照、录像取证。 6.《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和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0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5〕000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非主观故意;且在案发后,积极对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动改正错误,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较低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西盟班帅惠民连锁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5〕0001号)上5个品种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11000004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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