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4〕0056号
当事人: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Q6D2C03 住所(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拉祜族乡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xx 身份证件号码:432522xxxxxxxxxxxx 2024年08月27日1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安软、娜斯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拉祜族乡的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在该店经营者李xx的儿子李xx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对外经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6个品种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6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强生婴儿爽身粉4盒,净含量140克,生产企业:家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闽妆20190007,生产批号:B210108A/16,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7; 2.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400克,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生产批号:20240506C2E0,限期使用日期:20240506; 3.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2瓶,净含量:750克,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生产批号:20240506C2E0,限期使用日期:20240506; 4.韩纪专注祛痘修护亲肤三件套2套,生产企业: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912,生产批号:210226K05,限期使用日期:2024.02.25; 5.雪樱子巨遮瑕新颜霜2盒,净含量:60ml,制造商:汕头市雪媛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94,生产批号:B0/20/E05,限期使用日期:2023/05/05; 6.丝缇康氨基酸香氛润养沐浴露1瓶,净含量:750ml,生产企业: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305,生产批号:2021/03/05,限期使用日期:2024/03/04。 6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康师傅绿茶 12瓶,生产企业: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630; 2.料酒风味调味汁 10瓶,生产企业:云南高之酿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5/12; 3.白砂糖6袋,分装商:昆明市官渡区新发食品厂,净含量:35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12/08; 4.欧亚甜牛奶4瓶,生产厂商: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1219; 5.康师傅麻辣牛肉面4袋,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6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40122; 6.双汇香嫩煎烤肠20支,生产企业: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2g,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40114。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涉案物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现场笔录1份4页。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给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者李xx的儿子李xx一一核对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2024年09月25日本局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天,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2024年08月27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指定安软(执法证号:25071030038)、娜斯(执法证号:25071030006)为该案承办人。为保全证据,08月27日当天,办案人员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后,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云市监普西强制〔2024〕0056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为:《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56号》。2024年09月2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对扣押的6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6个品种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进购、销售价进行了询问,涉案货值金额:¥400元, 2024年09月25日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1.购进渠道:李xx诉涉案化妆品均从昆明购进;食品从澜沧进购。 2.购进情况:因当事人未留存购进票据及未对购进产品进行登记,故具体购进情况无法核实。 3.案值金额:6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康师傅绿茶12x3元=36元;2.料酒风味调味汁10x3元=30元;3.白砂糖6x5元=30元;4.欧亚甜牛奶4x3元=12元;5.康师傅麻辣牛肉面4x4元=12元;6.双汇香嫩煎烤肠20x1元=20元。共计:140元;6个品种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1.强生婴儿爽身粉4x5元=20元; 2.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x20元=20元;3.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2x25元=50元;4.韩纪专注祛痘修护亲肤三件套2x45元=90元;5.雪樱子巨遮瑕新颜霜2x25元=50元;6.丝缇康氨基酸香氛润养沐浴露1x30元=30元,共计:260,合计案值金额为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 4.违法所得: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进行登记,调查中没有取得当事人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等完整证据材料,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的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我局拥有管辖权。 2.经营者李xx的《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1份2页,从业人员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3.《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2024年0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拉祜族乡的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开展2024年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详细信息一一记录。 4.《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普西强制〔2024〕0056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56号)各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为保全物证,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5.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29张,执法记录仪音像证据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依法对执法过程、现场概貌、涉案物品等信息拍照、录像取证。 6.《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2024年10月20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普西罚告〔2024〕00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1.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2.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对经营场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时参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减轻处罚;适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1.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56号)上登记的6个品种超过有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 西盟小兰便民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56号)上登记的6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决定对以上2个处罚决定合并执行为: 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56号)上的6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6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11000004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