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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普西处罚〔2024〕0066号
当事人: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D08QBR6J 住所(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中课镇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x 身份证件号码:432522xxxxxxxxx 2024年09月19日12时29分我局执法人员杨俊贤、娜斯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中课镇的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开展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在该店经营者王xx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查见摆放有2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品名:婴儿马油洗发沐浴露,数量:2瓶,净含量390ml,生产商:厦门舒菲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闽妆20160033,生产批号:PXA332428,限用日期:E20221220;2.品名:凰亿丝滑补水臻护发膜,数量:46袋,净含量20ml,生产企业:广东凰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210152,生产批号:50530618,限用日期:20230918。以上产品均为待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四)项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后,对上述化妆品作出了扣押措施,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云市监普西强制〔2024〕0066号》和《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号《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66号》,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告知完毕后王xx在《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4页。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现场笔录给王xx一一核对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09月20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杨俊贤、娜斯为该案承办人。案件承办人于2024年09月24日向王xx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云市监普西询通〔2024〕0066号),2024年09月24日案件承办人对王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2024年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09月19日12时29分我局执法人员杨俊贤、娜斯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中课镇永不落村的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开展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在该店经营者王xx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查见摆放有2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王xx对《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云市监普西强制〔2024〕0066号》和《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号《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66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及《现场笔录》等一一核对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按市场销售价核算上述化妆品:1.案值金额:婴儿马油洗发沐浴露售价58元*2瓶=116元;凰亿丝滑补水臻护发膜为购进染发膏时卖家赠送,无案值金额。2.违法所得: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进行登记,调查中没有取得当事人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等完整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进销数量无法核实,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9月24日,对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经营者王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我局拥有管辖权; 2.2024年09月24日,对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经营者王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提取王xx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3.2024年09月19日,对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王xx签字、按手印确认; 4.2024年09月19日,对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8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开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5.2024年09月19日,对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云市监普西强制〔2024〕0066号)和《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号(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6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的名称、数量及包装标识等情况; 6.2024年09月19日,被我局扣押的2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证明现存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 7.2024年09月24日,对西盟祥和平价商场超市经营者王xx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渠道、购进价格和销售等情况; 8.现场检查全过程视频记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全过程录像记录执法检查过程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办案人员,态度端正,主动认错,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另外,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能够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为:1.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号(云市监普西物清〔2024〕0066号)登记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11000004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0月 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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