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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2022年食品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常态化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改善营商环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时间
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任务时间:2022年3月22日至6月30日;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任务时间: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任务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二、抽查对象及比例要求
(一)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团用餐单位)按比例为大于等于百分之1(≥1%)。
(二)行政区域内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按大于等于百分之1(≥1%)的比例开展抽查。
(三)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大于等于百分之1(≥1%)的比例开展抽查。
三、名单抽取及派发
(一)食品餐饮服务机构检查名单由县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食品经营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系统”抽取,并实施检查。
(二)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三)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四、抽查事项及依据
(一)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二)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检查: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五、检查方式
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检查方式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抽查中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六、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6类,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的违法事实行为、发现问题己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全县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系统”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结果的运用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将本次双随机定向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确保此次年度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严格按工作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和公示,加强检查结果的应用。省局将适时对抽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抽查工作中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加强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统筹协调的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联系股室: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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