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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罚〔2024〕0059号 当事人:西盟飞达兴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NPTTX95 住所(住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xxxxxxxxxx 经营者:涂xx 身份证件号码:3601242xxxxxxxxxxxx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盟飞达兴文具店所销售的学生文具用品进行了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了该单位销售的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样品2个(1个检样,1个备样)送至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8月9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4J006783。经抽样检验,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 21027-2020标准,依据《云南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4J006783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4J006783)送达至西盟飞达兴文具店,同时,对店内现场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全过程中负责人涂xx均在场,执法人员对店内摆放的8个同批次不合格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进行了查封扣押。在接到通知单15日内,西盟飞达兴文具店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2024年8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刘薇、李扎儿为办案人员。2024年9月11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刘薇、李扎儿向西盟飞达兴文具店负责人涂xx送达《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西市监询通〔2024〕0059号),2024年9月12日15时00分,负责人涂xx向本局提交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据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涂xx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西盟飞达兴文具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于2024年9月12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盟飞达兴文具店所销售的学生文具用品进行了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了该单位销售的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样品2个(1个检样,1个备样)送至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8月9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4J006783。经抽样检验,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 21027-2020标准,依据《云南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4J006783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4J006783)送达至西盟飞达兴文具店,同时,对店内现场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全过程中负责人涂xx均在场,执法人员对店内摆放的8个同批次不合格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进行了查封扣押。在接到通知单15日内,西盟飞达兴文具店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涂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询问了解,抽检不合格的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是西盟飞达兴文具店2023年8月20日从昆明市官渡区张南龙文化体育用品经营部购进的,同批次的产品购进了12个(纸箱包装1盒),进货单价是6.00元/个,销售单价10.00元/个。同批次的文具盒包括所抽样品一共销售了4个,销售金额共计40.00元,剩余的8个文具盒已进行了查封扣押,货值金额80.00元。西盟飞达兴文具店保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涂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3.《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J006783)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西盟飞达兴文具店抽检的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不合格的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4J006783)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J006783)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多功能文具盒的抽检检验报告亲自送达到负责人涂xx手中,并告知其对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单15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的事实。 6.《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西市监询通〔2024〕0059号)、《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西盟飞达兴文具店采购、销售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的相关情况。 7.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采购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西盟飞达兴文具店所销售的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进购渠道来源的合法性。 8.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相关抽检文书2份,监督抽检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西盟飞达兴文具店进行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监督抽检的事实。 2024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4〕00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该案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案件。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不知道所购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其销售的欣品美多功能文具盒(型号No:XPM-533-35)的进货来源,能提供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采购单据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西市监质强清单〔2024〕001号)所扣押的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依法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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