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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西)安监管现决〔2018﹞7号 西盟锦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18年 2 月 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 烟花爆竹包装箱堆垛、仓库内通道宽度不规范。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三)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该仓库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小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 请立即整改。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西盟县 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西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李跃平 证号:5327000103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刘桂荣
西盟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 2月 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页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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