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西)安监管罚〔2017〕2 号
被处罚单位: 西盟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粮管所旁 邮编: 6657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岩科 职务: 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35****822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9月24日下午18时30分许,西盟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梭镇星河山居建筑工地泥工组负责人代文浩在二次构造柱泵(电机)没有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安排工人钟尼门、白文明、黄思成把电机从二楼楼梯角搬到房子中央。钟尼门去前面拉电机的拉杆,代文浩、白文明、黄思成三人在后面推,在拉、推电机的过程中,电机突然漏电,把代文浩、白文明、黄思成电击弹开,钟尼门因触电被粘在电机上。这时,代文浩见状就用脚去踢开钟尼门的左手,后又去踢他的右手未能踢开,就去拿旁边的皮管把钟尼门从电机上拔下,然后,把钟尼门抬到旁边的层板上对他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最后又把钟尼门送到县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县医院诊断确认钟尼门已死亡。由于该起事故是因为违章指挥、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搬动电机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且由于在事故发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岩科在接到副总经理陈川军的事故报告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构成瞒报,故应由西盟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瞒报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19份;2、事故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各一张;3、事故现场照片7张;4、《证明》2份、《西盟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资表》15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西盟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西盟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 240811000004271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西盟县 人民政府或者 普洱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西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 22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