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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相关内容,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及反恐维稳的基础性工作。1994年,省政府以第16号政府令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7年,省综治办和公安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5月,国家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上述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我省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截至2015年10月,全省已初步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络,共布建约40余万个摄像头,其中由财政投资公安机关负责建设的约7万个,社会其他单位建设约33万个,在维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管理、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系统的深度应用,我省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中逐步显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大量应该建设而未建设的区域、部位,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不清,出现监控盲区和盲点,导致防范缺失;二是公共视频系统多头建设,自成体系,缺乏统一标准,致使信息无法整合共享,浪费投资,重复建设;三是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范围和禁止安装范围,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规定;四是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应用、维护和管理缺乏规范,一些单位存在重建设、轻维护,重应用、轻管理的问题,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五是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况比较突出;六是对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制定《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显得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8条,就解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能职责 实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对公共场所、要害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严密监控,是新时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新常态下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因此,《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工作的领导,将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针对我省目前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推进难度大、资源共享程度低等问题,《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工作以及对社会公共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系统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能职责;卫生计生、教育、民航、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共视频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的职能职责。 (二)科学规划,明确建设范围 针对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规定》第六条就系统建设的规划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一个总规下,有两个专项规划。针对建设范围和禁建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结合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需要,《规定》规定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范围,将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范围明确为两大部分:一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社会公共区域,即城市和乡村的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区域重点部位、主要出入口、出入国境的通道、便道、小道和渡口、国境线主要路段(第八条);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社会公共区域以外涉及公共安全的十三类单位、场所、区域(第七条)。 (三)整合资源,确保联网共享 针对我省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不到位、联网共享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尚未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难以发挥公共视频系统整体效能的情况,同时,按照《996号文件》关于“加强资源整合,推动联网应用”的要求,《规定》规定:一是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联网整合,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第五条);二是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第十五条);三是公安机关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视频图像共享平台,分级有效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公共视频系统与公安机关建设的三级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保障运行,明确应用维护管理要求 为切实解决公共视频系统重建设轻维护、重应用轻管理的问题,《规定》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除公安机关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外,由单位、场所、区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九条)。二是针对联网应用,明确公共视频系统中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系统建设和联网整合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三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四同步”(第十条第一款)。四是规定了在建和已建的公共视频系统,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条)。五是规定了公共场所安装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并明确园林绿化不得影响已建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正常采集,同时规定新建系统需要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的要征得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并给予砍伐补偿(第二十一条)。六是规定了国家机关使用信息资料的权限和程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七是明确规定了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留存时间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 (五)合法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针对视频图像信息被滥用,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既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传播,又保障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规定》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提出了建立安全准入机制的要求(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同时还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作出授权性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系统信息,系统管理者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帮助;二是使用方式仅限“查阅”,不包括“复制”、“调取”;三是查阅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查阅的信息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的系统信息”(第十六条第三款)。这样既能保障公众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被泄漏,也能有效预防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新常态下城市管理水平。 《规定》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服务民生、创新管理的执政理念,对于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云南”、“平安云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抓好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规定》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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