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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洱恒源再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西盟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MA6L8JW734 地址:普洱市西盟县勐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 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普洱恒源再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西盟报废汽车回收网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7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5.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 10月25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10月28日,你公司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西盟报废汽车回收网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决定不在给予行政处罚。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普洱恒源再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西盟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营业,进行整改。 2.对普洱市恒源再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西盟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 户名:西盟县财政局 账号:240811000004278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页无正文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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