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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04号
西盟龙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0832911131 地址: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红砖厂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家寿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 9 月 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盟龙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沉淀池设置了一个排水口,搅拌用水、搅拌机清洗用水、混凝土运输车清洗用水、生产作业区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回收利用,而是部分外排。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4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 11月29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12月2日,你公司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西盟龙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罚款(大写):对西盟龙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 户名:西盟县财政局 账号:240811000004278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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