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03号
普洱云建易立贸易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PDHRK3R 地址:云南省西盟县勐卡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湘蕾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于2021年 9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普洱云建易立贸易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库杏河一标段采砂场,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3号)、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 12月1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12月4日,你公司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规定和普洱云建易立贸易有限公司与西盟佤族自治县水务局签订的《河道采砂石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MXZKZHDCS202001),库杏河一标段采砂场项目总投资70.5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普洱云建易立贸易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库杏河一标段采砂场立即停止生产,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对普洱云建易立贸易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处以库杏河一标段采砂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罚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捌元整(2.116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 户名:西盟县财政局 账号:240811000004278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