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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政府定价目录清单
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按2018年云南省定价目录要求,现将政府定价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5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本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本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2、本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有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本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照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4、本目录所称“州市” 指地级以上州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区)。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由本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本目录定价部门明确授权州市人民政府的,州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定价权限再次授权县人民政府管理。
5、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小水电代燃料电价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7、成品油的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8、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9、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0、本目录“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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