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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办发〔2020〕13号
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党(工)委(党组)、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直属单位,驻西军(警)部队:
《西盟佤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西盟佤族自治县
地震应急预案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
目 录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Ⅲ级响应) 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明确抗震救灾职责,规范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高应对能力,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提高全县地震灾害防范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普洱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结合西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各类地震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以及邻国、毗邻县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的应对。
2组织体系
县内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省政府。县内较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市政府。县内、邻国、毗邻县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县政府。县抗震救灾组织机构设置图见附件1
2.1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双组长;主要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县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局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县自然资源局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县卫生健康局副县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常务副县长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地震局局长
成员: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信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科协、县妇联、县工会、县红十字会、普洱西盟供电局、中国电信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西盟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西盟支公司、县人武部、县边境管理大队、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2。
2.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以下抗震救灾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震救灾、恢复生产生活有关工作。
(2)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配合普洱市地震局做好灾害调查评估、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
(6)提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
(7)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三个办公室,即:县防震应急办公室、县抗震救灾办公室和县抗震防震、地震灾害恢复重建办公室。
(1)县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开展地震监测预报预警,提出抗震设防要求,提供震后快速评估和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承担震后地震烈度评定与经济损失评估,辅助做好涉震舆情应对工作。
(2)县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牵头负责日常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震后灾情信。
息收集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群众生活保障组、抢险救援组工作,开展震后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3)县抗震防震、地震灾害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承担房屋建筑工程震后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后危房。
鉴定评估、市政基础设施排危除险加固,牵头开展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人民政府视情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置的前方指挥部(下设15个工作组)、后方指挥部(下设4个工作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承担的职责职能具体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指中心主城区及县政府所在地,下同)发生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5.0~5.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注:人口稠密地区指县主城区和乡(镇)级政府所在地。
3.2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省、市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服从调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县地震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并负责指挥、协调、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应急简明流程见附件4。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地震应急准备
4.1工作部署
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4.2队伍能力建设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地震应急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运转和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安全生产专业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排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应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震后危房鉴定、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识别、监测预警、临灾处置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4.3指挥体系建设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抗震救灾指挥场所,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辖区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获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保障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与指挥调度。
4.4物资与资金准备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按照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生产、申报、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根据应急需要,配套建设县级物资储备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级财政要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给予适当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市级财政支持。
4.5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保障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运动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和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设置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和出口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6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交通管制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协调、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及时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有力的通信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广播电视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重要工程设施除险加固。
县水务局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障应急供水安全。
4.7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地震、红十字会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内容,教育体育、应急管理、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每年至少1次)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应跟踪地震应急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总结经验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及时更新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改进地震应急演练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宣传、培训与演练成效。
4.8应急准备检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各乡(镇)、各部门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5地震应急响应
5.1震情速报
县主城区发生3.0级以上或县内其他乡(镇)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收集震情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通过宣传渠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灾情快速获取与评估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和汇总工作,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
县内发生预判将产生Ⅵ度以上破坏的地震后,县地震局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初步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地震局请求提供技术支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将地震评估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增援。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5.3先期处置
县、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抗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5.4灾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县地震局加密灾区监测网,增强灾区的监测能力,在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5启动响应
(1)县委、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时,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2)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地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前后方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带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先期抗震救灾工作。待省、市在灾区成立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集和协调县级全体应急人员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3)启动Ⅳ级响应时,县委、县人民政府视情召开县地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前后方指挥部,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带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赴灾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救援兵力、物资需求。
(4)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震情和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6地震应急处置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Ⅲ级响应)
6.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做好县辖区内的震后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单位)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和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饮用水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包括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对接;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负责协调管理地方救援力量、民间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团体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救援力量、民兵救援力量、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辆、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液的组织调度,确保重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卫生安全监测,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做好灾区传染病预警和监测,严格控制传染病暴发疫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部门对饮用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5)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六有”(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的临时住所、伤病有医治、有学上)的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灾区教育体育部门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震后应急安全评估,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水路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7)通信保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组织通信保障队伍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调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8)水、电、气保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普洱西盟县供电局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乡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基础功能。
(9)灾害监测。县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应急监测,并关注大气、土壤等污染状况,对灾区涉危、涉重、涉化等重点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堰塞湖溃决、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0)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县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社会动员。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开通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视情况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
(12)港澳台侨和涉外事务。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边境管理大队等部门(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的港澳台侨同胞和国(境)外人员,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外事办等部门及时对接市级有关对口部门,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3)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传言事件。县广播电视局要迅速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尽快在安置点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
(14)损失评估。县地震局全力配合省、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及时形成灾情报告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地震主管部门,并配合省、市地震局做好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5)督查监察。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6)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
(17)恢复生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交通、水利、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相关保险机构要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
(18)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认定、遗体火化、抚恤和港、澳、台及外国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事宜。
6.1.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辖区乡(镇)干部职工、卫生院医疗救援队伍、村民委员会和民兵组织等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紧急发放米、面、油、水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落实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6.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和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饮用水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包括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对接;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负责协调管理地方救援力量、民间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团体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和武警救援力量、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液的组织调度,确保重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卫生安全监测,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做好灾区传染病预警和监测,严格控制传染病暴发疫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部门对饮用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5)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六有”(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的临时住所、伤病有医治、有学上)的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灾区教育体育部门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震后应急安全评估,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水路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7)通信保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组织通信保障队伍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调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8)水、电、气保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普洱西盟供电局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乡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基础功能。
(9)灾害监测。县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普洱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应急监测,并关注大气、土壤等污染状况,对灾区涉及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普洱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堰塞湖溃决、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0)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县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县、乡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县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社会动员。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地震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
(12)港澳台侨和涉外事务。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边境管理大队等部门(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的港澳台侨同胞和境外人员,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外事办等部门及时对接市级有关对口部门,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3)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传言事件。县广播电视局要迅速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尽快在安置点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
(14)损失评估。县地震局全力配合省、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及时形成灾情报告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地震主管部门,并配合市地震局做好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5)督查监察。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6)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
(17)恢复生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交通、水利、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相关保险机构要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
(18)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认定、遗体火化、抚恤和港、澳、台及外国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事宜。
6.2.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辖区乡(镇)干部职工、卫生院医疗救援队伍、村民委员会和民兵组织等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紧急发放米、面、油、水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落实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3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7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积极与省、市应急管理厅(局),省、市发展改革委,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等部门对接,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本县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7.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基础性工作,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7.3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和中央、省、市下达本县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灾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电力、通信企业和金融等部门(单位)负责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文化旅游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4)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恢复重建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毗邻地区地震事件应急
毗邻地区地震是指在西盟县周边县发生并且波及影响本县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本县建(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建议县人民政府或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视灾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助支援灾区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2邻国地震事件应急
邻国地震事件是指与本县接壤的缅甸发生地震灾害,对本县造成影响的地震事件。
(1)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对本县造成的影响情况。
(2)受波及影响的边境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震避险、撤离、临时安置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
(4)地震造成本县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3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3.1临震应急戒备事件
临震应急戒备是指当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开展以下防震应急准备工作: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落实地震异常,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地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指导中国电信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运营企业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和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当预报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预报期届满,省、市人民政府没有续报或省、市地震局对预报期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终止应急戒备。
8.3.2地震传言事件
县辖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局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做好辟谣工作。
8.3.3重大活动应急戒备
县辖区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等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时,由县地震局制定特殊时期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方案,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上报与核实、信息报送与震情会商等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县承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时,县地震局根据地震应急戒备工作方案,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工作方案报市地震局。
9附则
9.1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与本预案相衔接的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
县地震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市地震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地震局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供水、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大型宾馆、旅游景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西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附件1县抗震救灾组织机构设置图
附件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
联系方式
附件3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4地震灾害应急简明流程。
附件5县地震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3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4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图
Ⅰ、Ⅱ 级响应处置流程
Ⅲ 级响应处置流程
IV级响应处置流程
附件5 县地震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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