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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盟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5〕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西盟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西盟佤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体系…………………………………………………(4)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4)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4)2.3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5) 3 监测报告…………………………………………………(6) 3.1 地震监测预报……………………………………………(6) 3.2 震情速报…………………………………………………(6) 4 应急准备……………………………………………………(6) 4.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准备………………………(6) 4.2 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准备………………………………(6) 4.3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7) 5 响应机制…………………………………………………(7) 5.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7) 5.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9) 5.3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批准…………………………(10) 5.4 地震灾情报告……………………………………………(10) 6 应急救援响应………………………………………………(11) 6.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11)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14)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21) 7.1 过渡性安置………………………………………………(21) 7.2 恢复重建…………………………………………………(21) 8 保障措施……………………………………………………(23) 8.1 队伍保障…………………………………………………(23) 8.2 指挥平台保障……………………………………………(24)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24) 8.4 避难场所保障……………………………………………(24) 8.5 基础设施保障……………………………………………(25)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25) 9 邻国、相邻县地震灾害应急………………………………(26) 9.1 邻国地震事件……………………………………………(26) 9.2 相邻县地震事件…………………………………………(26)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26) 10.1 应急戒备事件…………………………………………(26) 10.2 地震传言事件…………………………………………(28) 10.3 强有感地震事件………………………………………(28) 10.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28) 11 附则………………………………………………………(28) 11.1 以上、以下的含义………………………………………(28)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28) 11.3 奖励与责任……………………………………………(29) 11.4 预案解释………………………………………………(29) 11.5 预案施行时间…………………………………………(29) 附件……………………………………………………………(30) 附件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30) 附件2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3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高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西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邻国、邻县发生地震事件,对县内造成灾害或其他重大影响;特殊时期地震应急工作;指导乡(镇)、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应急办、地震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驻西部队主官。 成员:政府新闻办(县委外宣办)、应急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文体广电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和科技局、水务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宗局、司法局、审计局、供销合作社、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县委、红十字会、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77327部队80分队、武警西盟县中队、公安边防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供电有限公司、移动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防震应急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分设在县地震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防震应急办公室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2.3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抗震救灾工作,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部队、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 县地震局负责县内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负责地震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县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上报。 3.2 地震震情速报 西盟县城发生3.0级以上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外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信息。 4 应急准备 4.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准备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形势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可及时组织召开防震减灾联席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开展各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2 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准备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对全县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灾害预防、应急准备、群测群防以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如果本县被划入年度全省地震危险区,还应采取如下应急准备措施:加强震情监视;强化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开展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预防和及时消除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4.3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预报、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以及应急避震演练等有关地震应急的工作检查。 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地震应急准备抽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被抽查部门进行意见反馈,并形成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本系统地震应急自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报县应急办和县地震局备案。 5 响应机制 5.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为全国统一,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云南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5.2 地震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 县内发生地震灾害(或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根据已对我县造成的灾害影响情况),按照灾害分级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Ⅰ、Ⅱ级响应,由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严格响应,避免发生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的情况。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5.3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批准 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根据地震灾情变化,报经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可作调整。调整后的应急指挥按照响应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5.4 地震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民政、地震等部门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灾情收集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各系统的灾情收集工作,同时报县应急办和县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6 应急救援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1 应急启动 (1)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县地震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与震情相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 (2)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3)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成立以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立即赴灾区,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启动本系统、本行业的地震应急响应,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情况,并按照上级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6.1.2 主要处置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上级对口单位做好所承担的地震现场应急处置任务。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县民政局、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报县应急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灾情和救灾需求,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压埋、受困等受灾群众生命安全,涉及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 (2)搜救人员。震后3天内(震后72小时之内)的核心任务是最大限度的救援生命,监控和预防地震引发的其它灾害的发生。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驻西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志愿者队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被压埋人员的搜救工作。 (3)医疗卫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救助工作。 (4)交通运输。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对特殊路段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组织被毁公路等交通设施的抢修,确保灾区交通畅通。 (5)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县民政局迅速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县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受损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6)基础设施抢修。电力、通信、水务、文体广旅等部门迅速组织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基础设施的基本功能。 (7)次生灾害防范。消防、卫计、水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建城乡建设和环保、气象等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8)社会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等部门加强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新闻宣传。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外宣办)、县应急办、地震局、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澄清地震谣传、误传事件,避免造成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10)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 6.1.3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了解灾情、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辖区应急救援分队、医疗队和应急志愿者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工作;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灾民;紧急调运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信、交通、供水、供气、广电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2.1 应急启动 (1)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启动Ⅳ级与震情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 (2)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Ⅳ级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3)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立即赴灾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启动本系统、本行业的地震应急响应,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情况,并按照上级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6.2.2 主要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县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县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县应急办,以便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县属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办。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压埋、受困等受灾群众生命安全;涉及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 (2)综合协调。县人民政府负责驻西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志愿者队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协调工作;县属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并对口协调进入支援我县的外地抢险救灾力量。 (3)搜救人员。震后3天内(震后72小时之内)的核心任务是最大限度的救援生命,监控和预防地震引发的其它灾害的发生。组建指挥部,负责驻西部队协调和任务分配,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驻西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志愿者队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被压埋人员的搜救工作。 (4)医疗卫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救助工作。 (5)人员安置。县民政局根据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支持救灾救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实施交通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西盟供电有限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根据需要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县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天气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天气变化信息,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监测,协助灾区有关部门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公安边防大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做好志愿者的派遣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视情况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3)涉外、台、侨事务。教育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会同灾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报市外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县卫计局在市卫计委领导下,协助做好涉外、台、侨事务处理。 (14)新闻宣传。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外宣办),县应急办,县地震局、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县地震局协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县地震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相关对口市级部门,做好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评估工作。 (16)督查监察。县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审计局和县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国土资源局和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6.2.3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1)地震大于4.0级并造成一定灾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了解灾情、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辖区医疗队开展医疗救护工作;转移安置灾民;紧急调运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宣传报道,防止各种谣言传播蔓延。 (2)地震小于4.0级,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视灾情上报县应急办、县地震、民政等部门,在县地震、民政等部门配合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7.1.1 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县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 7.1.2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7.1.3 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点的消防及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灾民安置点无消防安全事故;县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灾区灾民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民安置点卫生防疫安全。 7.2 恢复重建 7.2.1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县属有关部门立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2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恢复重建方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恢复重建方案;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恢复重建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核批准;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恢复重建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7.2.3 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灾区人民政府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和中央、省、市下达我县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我县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发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2.4 县发改、民政、教育、财政、住建和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体广电旅游、电力、通信企业和金融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2.5 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对倒损民房进行恢复重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7.2.6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2.7 县国土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恢复重建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2.8 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地震局和市、县人民政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驻西军警部队要加强县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电力抢险、交通抢险、通信抢险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地震演练每年组织1次,由县地震局牵头。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并积极引进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为全县地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县人民政府支持县地震局利用现有平台,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快速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财政、民政、发改等部门应当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灾情,争取资金、物资、项目的支持,增强恢复重建能力。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县工信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文体广电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改局协调、监督供电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交运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地震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技能,教育、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属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县属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邻国、邻县地震灾害应急 9.1 邻国地震事件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灾害,对我县造成灾害或重大和较大影响的,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对我县造成一般影响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涉及边境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震避险、撤离、安置工作。 9.2 相邻县地震事件 周边县发生地震灾害,并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和灾害的,毗邻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视灾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助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0.1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我县的短临地震预报(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地震、民政、住建和环保、交运、水务、公安等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县住建和环保、交运、水务、安监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或其他防护措施。 (4)县工信局指导各通信运营商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应急通信。 (5)驻西军警部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卫计、住建和环保、交运等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县民政、财政、工信、交运、水务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及县地震、公安、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指导和督促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10.2 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应急办、县地震局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县地震局分析传言起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辟谣工作。 10.3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县城、周边乡(镇)发生4.0级左右强有感地震事件,虽无人员伤亡但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及时组织紧急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判断,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县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事件 县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县地震局根据市地震局应急准备方案,制定本县应急戒备方案,并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上报与核实、信息报送与震情会商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11 附则 11.1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办会同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本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备案。预案实施后,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专项预案或包含抗震救灾内容的综合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办、县地震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综合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办、县地震局备案。 11.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盟佤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06〕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2: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2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 Ⅰ、Ⅱ、III级响应处置流程
IV级响应处置流程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西盟县西盟县政府办 发布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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