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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5〕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西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西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4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4.2 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应急措施 6.6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 预案生效时间 附件1 应急响应启动呈批件 附件2 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西盟县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洱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西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霜冻、冰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基层,生产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 启动要求 1.5.1 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在县内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损失的,启动本预案;在我县行政区域外发生较大地震,对我县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边境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 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发生自然灾害,视情况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西盟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西盟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减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减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研究制定减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县减灾委副主任:驻西军(警)部队的主官,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局长、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 县减灾委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外宣办)、县应急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招商合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西盟县中队、公安边防大队(西盟县警地应急救援突击队伍)、中国电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西盟支公司、西盟供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盟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盟支公司。 2.2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减灾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定期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项目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工作建言献策。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其职责是: (1)承担全县抗灾救灾和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2)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3)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批示和指示;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 (5)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抗灾救灾工作,代县减灾委起草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6)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运,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减灾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2.4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预案启动后,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外宣办):全面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视灾情呼吁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县应急办:协同县减灾委做好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共同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向市减灾委报告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县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帮助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加强灾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运输、公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电力的抢修、调度。负责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组织供应,对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的转移安置,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做好灾区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向县委、县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报告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上级下达救灾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复,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向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灾民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做好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乡(镇)财政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投入,保证救灾经费及时下拨,会同县民政局争取上级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归集、下拨,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检查乡(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测,会同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做好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等质量监管;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组织指导并安排灾后过渡性安置;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环境影响评估,监督检查灾区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等工作,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抢通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道路畅通。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帮助、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落实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种子、化肥、柴油、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监督、管理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森林火灾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木材采伐指标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和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救灾工作,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组织实施城市给排水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心理咨询及干预。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灾区接收捐赠物资中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确认和技术监督。 县地震局:及时发布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组织现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与有关部门做好震情核查统计和灾损评估报告。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统计灾情数据。 红十字会:动员会员和志愿者协助参与救灾、救助和救护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争取上级和社会援助,组织救灾物资救助灾民,协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和监测,发布气象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及时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企业:确保灾区应急通信恢复畅通,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要求指挥调度通信设施。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调集公安边防大队、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灾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抢救财产,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武警西盟县中队:负责指挥和协助驻西武警部队参加抗灾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抢救财产,组织开展对危险建筑物排危除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县公安边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和协助所辖部队、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被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财产、转运救灾物资、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灾区重要目标警戒、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建筑物排危除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各保险公司:指导与灾害有关的保险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县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以及救灾仓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在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人民政府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1.2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1.3 县民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本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3.1.4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县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灾后重建。 3.1.5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1.6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7 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2 物资准备 3.2.1 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需要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确保上级救灾物资存放安全、调运及时。实现对较小灾害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3.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 3.2.4 县级救灾物资由县统一实施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县救灾储备物资。 3.2.5 各级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实施。 3.2.6 根据云南省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和调拨配送体系,实行实物储备、市场储备、生产和技术能力储备有机结合。 3.2.7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 3.2.8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 3.2.9 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当地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推进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平台建设,建立与县级应急平台和其他应急指挥机构信息沟通制度,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渠道,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县级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全县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 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协调驻西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灾。 3.5.3 充分发挥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灾害管理及政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调研,定期进行灾情评估、会商,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3.5.4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3.5.5 培育、支持、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辅助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赠行为。 3.6. 2 制定和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上报、分配使用、社会公示和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 3.6.3 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发挥现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作用,积极做好经常性接收社会捐赠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3.6.4 探索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县、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县、区的沟通协调,争取县外对西盟救灾捐赠的支持。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3.7.1 各级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7.2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自然灾害处置能力。 3.7.3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3.7.4 县级政府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3.7.5 大力推行城乡社区防灾减灾综合示范社区建设,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4.1.1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门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农业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动、植物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部门负责地震趋势监测预测信息,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主要涉灾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登记和评估,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 4.1.3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达到启动预警响应条件的,按照程序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同时向市减灾委、市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 1.4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出现大量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群众的自然灾害,县属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威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准备并采取避险措施。 4.2 信息管理 4.2.1 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部门之间信息联动,完善和建立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灾害信息互换机制。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分析汇总各类灾情信息数据,按照程序报市减灾委和县人民政府,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2. 2 建立灾情会商机制,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农业、水务、国土、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以上灾情会商,综合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或灾情需要,可临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灾情。 4.2.3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处理、上报等工作。 4.2.4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部门和县应急办报告。 4.2.5 乡(镇)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县应急办和县民政局。 4.2.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确保灾害信息传递报送通畅;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限汇总、审核、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上报时限要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执行。 4.2.7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8 灾情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民政、农业和科学技术、水务、国土、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及发展趋势作出评估,并向县减灾委提出建议。 4.2.9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指标: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人员受灾、伤亡和紧急转移需安置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灾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灾情报告应包括灾情数据、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4.2.10 灾情核定后,乡(镇)民政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国家、省、市和县级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响应有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向市减灾委、市民政局和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乡(镇)发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各级人民政府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提示公众做好应急准备,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对重点监测、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乡村、社区及居民点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启用并开放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利用各种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和信息。 (5)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察看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处置情况。 (6)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4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并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并领导或委托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并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并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因灾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失踪); (3)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以上; (5)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 (6)在我县发生6.0级以上地震; (7)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8)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对达到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县减灾委请求市减灾委启动对我县的应急响应。 (1)县减灾委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县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I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1:00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1次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县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对外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迅速编发灾情简报,向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委领导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协调驻西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县公安边防大队、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做好灾区公共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民政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县民政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①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通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收社会各界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分配、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⑥协助县外侨办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援助评估,并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七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因灾死亡人数5—10人(含失踪); (3)紧急转移安置2000—5000人; (4)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以上; (5)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 (6)在我县发生5.5级以上地震; (7)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8)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对达到启动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县减灾委请求市减灾委启动对我县的应急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或委托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组织召开县减灾委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直接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县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和驻西军警部队赶赴灾区实施抢险救灾。 (4)迅速向市减灾委、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口向上级部门报告。 (5)根据灾情会商评估结果和灾区的请求,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中央、省级资金补助的请示;紧急向灾区调拨省、市、县级救灾储备物资,交通运输、路政、交警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商务信息化局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指导灾后房屋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迅速编发灾情简报,报送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减灾委领导,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及时与灾区救灾指挥部联系,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六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因灾死亡人数2—5人(含失踪); (3)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间以上; (5)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 (6)在我县发生5.0级以上地震; (7)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8)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简报,并代表县减灾委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县级灾害救援队。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请示;县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路政、交警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并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种情况,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本预案对特大、重大、较大的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属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指导与帮助。 6.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 4. 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局、地震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等相关部门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迅速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及时编发西盟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减灾委领导,并向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和申请,县民政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县人民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县民政局、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根据灾区需求,县民政局及时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应急措施 6.5.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灾区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6.5.2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期间,灾区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和通信工具等,可临时征用房屋和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5.3 应急救助期间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救助措施。 6.6 信息发布 6.6.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6.2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外宣办)组织协调。 6.6.3 涉及国外、境外信息发布,需接受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统一归口管理,做好联络、接待和服务工作。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达到启动县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7.1.3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7.1.4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灾区救助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台账;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7.2.2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接到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联合下拨救助资金。 7.2.3 制定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7.2.4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等问题。 7.2.5 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救济补助款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济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7.2.6 县民政局、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7.3 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7.3.1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7.3.2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由灾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7.3.3 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民房台账。县属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3.4 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我县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5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 7.3.6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负责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7 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和科学技术、卫生和计生、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电力、通信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8 县国土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1.1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1.2 各级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8.1.3 救灾准备、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管理,报县应急办备案。预案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预案实施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进行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布并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盟佤族自治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06〕60号)同时废止。
西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西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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