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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佤族 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发〔2012〕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现将《西盟佤族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西盟佤族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安全、高效的组织开展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8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西盟佤族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盟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可启动本预案:(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 制的森林火灾;(五)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地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林业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长任副指挥长,县边防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林业的副主任任副指挥长,配设森林防火专职副指挥长。人武部、边防大队、法院、检察院、财政局、林业局、民政局、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局、水务局、住建局、环保局、气象局、交运局、教育局、旅游局、广电局、外事办、森林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中国电信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消防及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的需要,负责各乡镇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扑火技术训练,发生火灾及时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边防大队: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县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设在林区与林区毗邻的农场、牧场的森林防火、扑火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上级有关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会同业务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督促、协助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保障扑火救灾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火场周边治安和社会稳定。 县法院、县检察院:依法及时处理火灾案件,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检察院侦察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推进森林火险预警监测、通信指挥系统、应急系统、阻隔系统、扑救系统建设,改善乡、村基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纳入社会经济投资计划,下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计划。 县水务局:加强对水库周围的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取水工作。 县住建局:协助县森林防火部门搞好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森林防火指挥所预警监测中心的规划和建设。 县环保局: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就森林火灾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气象局: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交运局:防火期保障森林防火指挥车的正常通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修建通往灾区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配合防火部门做好旅游区的检查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县文广局:通过制作、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 县外事侨务办:负责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边境地区的对外联络工作,当边境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协调国家边境地方当局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组织实施清山清林工作,提高森林火灾的案件发现、控制率;协助、指导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 中国电信公司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发生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局:在扑救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3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保护区管理局、金澜沧丰产林有限公司、云橡胶西盟分公司、孟连昌裕糖业有限公司、百里林场和林区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认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督促,消除各项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民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气象要素观测,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防火期。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连续无降水日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时期。 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连续无降水日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春节、清明节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时期。 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连续无降水日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县的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并报上级防火指挥部备案。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Ⅳ级预警预防行动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和手机保持24小时开通,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具和通信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督促、检查。 3.4.3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协同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3.4.4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内、林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3.5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 4.森林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时应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林业部门报告。 (2)护林(巡护)人员发现的火情,应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告,并报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林业服务中心)和当地人民政府;瞭望台监测人员发现的火情,除及时向火情所在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林业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办通报的卫星林火热点,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深入现场,认真核实,按照规定2个小时内及时向县防火办反馈。边境附近发生森林火灾,边境乡(镇)与境外签订过森林防火联防协议的乡(镇)要严格执行双方所签订的联防协议的各项规定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火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后,立即向专职副指挥长或林业局长报告,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对《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1.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5.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7.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8.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调用驻军部队参与扑救的森林火灾;卫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5.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以人为本、职责明确、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5.1响应级别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1.1 Ⅳ级森林火灾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火情后,确认为森林火灾的;3小时还扑灭不了明火的,受害森林面积2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5.1.2 Ⅲ级森林火灾 发生受害森林面积2公顷以上和100公顷以下,1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集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库和保护区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5.1.3Ⅱ级森林火灾 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发生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5.1.4 Ⅰ级森林火灾 火场持续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2响应行动 5.2.1 Ⅳ级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乡镇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火场天气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2 Ⅲ级森林火灾 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由指挥长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火办及时报告情况。 5.2.3 Ⅱ级森林火灾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赴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省市支援。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上级扑火前线指挥部。 5.2.4 Ⅰ级森林火灾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召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赴现场指挥协调,必要时可邀请省市有关专家参加。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现场协调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 6.边境森林火灾的处置 边境一线发生森林火灾后要及时判明火灾发生地点是境外还是境内,掌握林火态势,各边境接壤乡(镇)要迅速组织足够的力量进行扑救,边境乡(镇)与境外签订过森林防火联防协议的乡(镇)要严格执行双方所签订的联防协议的各项规定,按规定组织扑救,并立即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赶扑火灾地点协调指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境外火灾要按照联防协定主动出境支援邻国开展扑救工作,坚决堵住外火入境。处置境内火灾要科学安全高效,迅速将林火扑灭,防止内火出境,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外事部门向邻国通报火情外,还要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7.扑火队伍的组织调动 扑救森林火灾,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切忌散兵作战。扑火队伍的组织和调动,分三个梯队进行。 第一梯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季节性义务扑火队、村、组干部、驻林区单位、民兵为主的扑火队。 第二梯队:县应急扑火队和季节性专业扑火队。 第三梯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机关干部,人民群众。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火场指挥部(员)应根据火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调动扑火力量。一般原则是第一梯队出动扑灭不了的调用第二梯队;第二梯队扑灭不了的请求第三梯队支援,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 8.火场指挥人员的职责 8.1指挥员在实施扑救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1)实地了解踏勘火场情况,作出扑救行动方案。 (2)组织调动扑火队伍,落实扑火任务,明确划分扑火责任区。 (3)选择火场指挥部位置。火场指挥部应尽量选择靠近火场,交通、通讯方便,便于直接观察和掌握火场动态情况的位置。 (4)迅速沟通各扑火队伍与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与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的通讯,应确保指挥调度自如。 (5)多部门、多队伍参加扑火时,必须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几级领导参加扑救时,必须明确指定火场指挥员,切忌多头指挥; (6)随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抓住有利时机,机动灵活地应用各种扑火战术。 (7)自始至终强调人身安全问题,以人为本、科学扑救,避免采用人海战术,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8)如遇短时间内难以扑灭的森林火灾,必须安排好后备扑火队,作好后勤保障。 (9)如有人工增雨的气候条件,火场指挥部(员)应与县人民政府或气象部门联系,请求施行人工增雨。 (10)明火扑灭后,立即组织火场清理,彻底熄灭余火,防止复燃,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扑火队伍要撤离火场时,必须组织人员检查验收,确认无复燃可能后,经火场指挥部(员)下令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9.后勤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立即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协助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政府领导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的后勤保障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工作。涉及救灾物资、器材、食品、药品、油料、车辆的使用,由后勤指挥部统一安排调度,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支持。 10.火案查处及灾后处置 火灾扑灭后,火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服务中心配合县森林公安局查处,防火办协助查办;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公安局及时组织人员查办,查案与扑火同时进行。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11. 火灾新闻报道 对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森林火灾的现场采访、报道,应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安排。涉及火灾发展趋势、火灾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同意后方可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12.附则 12.1名词、专业术语、部门规定说明。 (1)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烧毁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森林火灾,不是灾后实际统计的具体火灾概念。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是指气象要素对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影响程度的预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警示林区活动人员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不是发生实际灾害程度的预报。 (3)较大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5)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管理 12.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起草,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处置办法。 12.2.2预案审查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组织审查。 12.2.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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