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2726-/2017-1115007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西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时间: 2008-10-31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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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县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05 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

《西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西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政令118号)和省编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编〔200433号、云食药监〔20054号)以及《思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思食安委[2005]3)的规定制定。

1.3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实施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1 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1.4.2 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1.4.3 事故性质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4.4 事故处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1.4.5 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1.4.6 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

2.3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

2.4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系统;

2.5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死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6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 指挥机构

3.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应急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

3.2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3.2.1 贯彻省、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统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2.2 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蔓延,检查督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3.2.3 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2.4 组织成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

3.2.5 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6 负责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县政府,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3.2.7 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向社会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

3.2.8 完成省、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4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4.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2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4.3县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4.4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类产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4.5县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在流通领域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4.7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对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4.8县粮食局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4.9县畜牧局负责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4.10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5 预测、预警

5.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

5.2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通报;

5.3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预警级别及发布。

5.3.1 一般(级),指在一个部门(乡、镇)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死亡或中毒人数少于20人的食品安全事故;

5.3.2 较大(级),指在一个以上部门(乡、镇)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20人的食品安全事故;

5.3.3 重大(级),指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或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5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5.3.4 特别重大(级),指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也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3.5 可能发生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监管部门发布蓝色预警;

5.3.6 可能发生较大(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级有关部门发布黄色预警;

5.3.7 可能发生重大(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发布橙色预警;

5.3.8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红色预警。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6.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6.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报告的同时,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应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6.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中毒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6.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6.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发布;

6.6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外办进行通报。

7 预案的启动程序和条件

7.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部门(乡、镇)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事故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经市县食品安委会主任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启动西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对符合本预案1.4规定情况之一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4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直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直接组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5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立即派出人员救治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食品安全会办公室牵头组成,成员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确定,必要时请其它有关部门参加。

人员救治组职责:整合医疗抢救资源,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中毒原因,采取控制食品中毒的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组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死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开展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7.6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即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必要时及时上报县政府;

7.7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8 保障措施

8.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电话:0879--8343297(工作日、节假日)、电子邮箱:xmsyj20050426@126.com

8.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8.3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必要时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8.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县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分别确定,并告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8.5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5.1 交通部门要准备好救援所需的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并确保及时、正常启用;

8.5.2 医疗卫生部门要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做好应急救治专业队伍的准备配备应急救治的器材、药品及相关物资;

8.5.3 公安部门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原因查处的同时,要做好社会治安的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5.4 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贫困申请人员的救济及安抚工作;

8.5.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并积极争取省、市政府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应急救援资金由财政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管理,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9 附则

9.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引发或可能引发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它事件;

9.2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指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9.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

9.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本预案。

 

 

主题词:食品安全 应急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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