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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盟佤族自治县建成区域养犬管理通告》的文字解读 现就《西盟佤族自治县建成区域养犬管理通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因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疾病传播等问题,影响了我县文明创建进程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大市民对政府规范养犬行为有迫切诉求。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 修订);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三、制定的目的 (一)规范我县重点区域的养犬行为; (二)明确各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三)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养犬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四)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主要内容 (一)城市建成区域内,人民政府倡议相关单位和城镇居民自觉禁养烈性犬; (二)定义“流浪犬”,明确流浪犬的捕捉及处置程序。 (三)养犬人必须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在犬只购入后7日内到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养犬登记备案证明》;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超市、餐饮店、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五)携带犬只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需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建捕捉队伍,对流浪犬进行捕捉和处理; (九)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流浪犬,可以捕捉后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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