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01/20251211-00002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西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时间: 2025-12-11
名称: 文字解读:《西盟佤族自治县建成区域养犬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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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盟佤族自治县建成区域养犬管理通告》的文字解读


现就《西盟佤族自治县建成区域养犬管理通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因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疾病传播等问题,影响了我县文明创建进程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大市民对政府规范养犬行为有迫切诉求。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 修订);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三、制定的目的

(一)规范我县重点区域的养犬行为

(二)明确各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三)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养犬人相关义务和责任

(四)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主要内容

(一)城市建成区域内,人民政府倡议相关单位和城镇居民自觉禁养烈性犬

(二)定义流浪犬,明确流浪犬的捕捉及处置程序。

(三)养犬人必须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在犬只购入后7日内到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养犬登记备案证明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超市、餐饮店、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五)携带犬只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需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建捕捉队伍,对流浪犬进行捕捉和处理;

(九)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流浪犬,可以捕捉后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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