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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更好地实施《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条例),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关于本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五年一规划、一年一计划”,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 二、主要内容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承发展,由自治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同配合。 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俗,法定传统节日“佤族木鼓节”“新米节”举办的相关活动,由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协同配合。 少数民族传统舞蹈、曲艺、诗歌、美术、体育、历法等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治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民族文化研究中心、自治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同配合。 自治县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具体措施,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县级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 2.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4.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 5.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三)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濒危的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 2.征集、收购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 3.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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