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2726/20231220-00002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西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时间: 2023-12-20
名称: 文字解读: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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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强化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县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相关规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再就房源性质进行区分,统一为公共租赁住房,但租住对象区分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两类。

(三)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四)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报名、租住对象资格认定、配租、租金收取、退租及配租资格取消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及企业自建等方式进行建设,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组织实施

县发改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落实。

县审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审计。

县民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负责认定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是否为低收入家庭。

县公安部门负责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户口、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和认定。

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患重大疾病对象。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是否为重度残疾人员。

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认定是否为优抚对象。

县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程序、租住程序的监督。

三、实施对象

廉租住房租住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租住对象

指的是满足廉租住房承租要求,按廉租住房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对象。

(二)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2.户口性质为西盟县非农业户口。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西盟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年度标准为结合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以县民政局公布的本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车辆登记(摩托车除外)。

6.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对象

指的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要求的低收入家庭、特殊人群、引进人才、无住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对象。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按户籍向所在地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2)户口性质为西盟县非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年西盟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但低于上年西盟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年度标准为结合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以县民政局公布的本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消费型车辆(摩托车除外),无10万元以上的营运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6)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2.特殊群体。患有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烈士遗属、退役残疾军人、参战老兵、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特殊群体可申请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2)户口性质为西盟县非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和生活。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18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6)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3.引进人才。在服务期限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2)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3)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引进人才、紧缺人才招聘等方式招聘的人员。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

5)在本县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

4.无住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含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含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2)已与工作驻地为西盟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确定劳动关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所有机动车辆价值在18万元以下(以购车发票为准)。

5)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5.外来务工人员。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西盟县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持有西盟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及普洱市驻地无房产登记,且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工作和生活。

4)在本县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

5)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西盟县城镇居民最低月收入,但低于西盟县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西盟县范围内无工商注册并实际经营,无车辆登记(摩托车除外)。

7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教体、卫健系统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户口性质为西盟县非农业户口。

2)已与乡镇、教体、卫健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确定劳务关系。

3)在乡镇、教体、卫健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18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5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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