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04-/2023-0913004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西盟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时间: 2023-09-13
名称: 文字解读:《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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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 )和省、市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的健康质量,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县县情,特制定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二、主体内容及原则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全县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统筹使用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确保补助经费能落实到营养改善计划的膳食生活补助中。  

在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标准按《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供餐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33 )执行,其中: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全县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1000元。  

三、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体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机制,会同教体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改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体部门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供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体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体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各乡镇政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宣传动员教育工作  

四、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二)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各学校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各校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  

(四)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  

(五)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的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取有关监控视频;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教部门应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  

(七)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2.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食堂工作人员福利、补助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3.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4.采购伪劣食材、质量不达标、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5.食堂违规变相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6.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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